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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口企業出口退(免)稅的計稅依據及退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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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生產企業即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1項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生產企業適用免抵退稅辦法。
**( 二 )、外貿企業即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
財稅[2012]39號第4條第4項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外貿企業適用免退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