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審判是個案件;
他的第一槍是由基督徒打響的;
一、巴特勒法案:
1925年3月,美國田納西州;
田納西州長(奧斯汀)簽了個“象征性法案“。
當巴特勒(John華盛頓Butler Act)議員提出這個法案。
他說:我們(基督徒)早就該做這件事啦;
巴特勒:我才不懂啥子進化論呢?!也不需要懂!俺懂《圣經》這還不夠嗎?
小孩子從學校回到家,公開告訴自己的父母:圣經就是BullShit。他們向父母講述《進化論》說人類都是猴子??變的……balabala 這太可怕啦!
田納西州長奧斯汀本來可以不簽這種法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是么?)但是JohnButler是本州農民議員、又是全球基督徒基要主義協會主席。
他為了獲得農村議員的支持……
他想:反正這么離譜的法案誰會認真?誰會強制執行?
但是,博弈理論千百次告訴我們,你不想發生的,就是對手(敵人)確定、一定以及肯定要搞你的。
你保守派,敢在你的自留地(田納西)搞這么個法案?俺們進步派的對手們就敢搞事情,針對你、整治你!
二、(臭名昭著的)耍猴審判!
1925年的那個夏天 十七歲的夏天……哦不對串臺了,
應該是24歲的那個夏天,另外一個約翰(斯科普斯John Scopes)體育老師!教 科學和體育(橄欖球)的……“老師”。
(以后,誰再說:“人是由猴子變的”……咱就可以真真兒地說他:“你的生物學是體育老師教滴”!)
受(ACLU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資助,以身試法,
在課堂上,給20多個中學生現學現賣 講授進化論;
當然,會有學生告發,
不出意外的,還有學生家長投訴;
順理成章的,遭到政府起訴!
美國公民聯盟,找來的 民權律師:Clarence Darrow(丹諾 或翻譯成達羅)。
丹諾的對手叫:布萊恩(前美國國務卿、兼總統候選人)
三、控辯雙方:
1925年7月10,斯科普斯案在田納西18號刑事法庭開庭:起訴罪名違反《反進化論》法,審判長JT。拉魯斯頓審理。
主審法官(拉魯斯頓)是虔誠的基督徒,
他一手抱《圣經》,一手執《法規》
他還請了當地牧師,為開庭進行漫長的祈禱……
“我們在天上的父,我們尊你的名字為圣……“
這招兒,把斯科普斯的辯護律師,丹諾等人驚得目瞪口呆。
陪審團:
6位洗禮教堂教會成員;
4位衛理會成員;
1基督使徒成員
1無宗教信仰成員。
連著三天開庭,都祈禱??:
辯護律師丹諾急了:
每次開庭,都進行教徒的祈禱??那本案還咋審?
明顯會激起陪審員對被告的偏見?!
教徒對非教徒的審判?
這對被告公平嗎?
審判廳 裝不下2千人了!
在室外的 大楓樹下的草坪上……!
布萊恩 作為證人:
單挑 丹諾!
他們吵些啥?
丹諾說:
布萊恩先生,請你回答我:
(1)約拿和鯨魚;
(2)約書亞和太陽;
(3)該隱咋娶上的老婆?
什么是真理?(不搗亂定理)

就是老爺爺或老奶奶 給 小朋友 講故事,
哪些個故事 抓住了 小朋友的心??……
那就是真理!
怎么還會有人說: 共產黨 贏了國民黨 是因為 共產黨 不講武德?
布萊恩一一作答:
布萊恩答道:
世界是公元前4004年耶和華所造;
(公元前)2348年發生了大洪水;
上帝取亞當的肋骨造夏娃;
巴別塔導致人類分崩離析,散播到世界各地;
一條巨大的鯨魚??吞掉了約拿。
亞當和夏娃的兒媳婦?
該隱的太太是哪兒來的呀?
布蘭恩語塞?
“圣經上沒寫,咱也不敢說,咱也不敢問啊??……“
丹諾問:
舊約《創世紀》說:上帝第一天造了 早晨和夜晚……
請問布萊恩先生,太陽是上帝第四天造出來的是吧?
布萊恩:Of couse ,圣經寫得那么清楚,還來問俺,難道 丹諾你個老家伙不識字?
丹諾:
那么,太陽還沒造出來…… 你咋 區分 啥時候是 早晨?啥時是黃昏?!
布萊恩:
圣經 不能 按 字面上 理解!!!!
前國務卿 布萊恩;
戰斗了10天(7月10號~到 26號)
案件審判是在20號
26號,布萊恩在參加完教堂的彌撒以后,回家后睡去,再也沒有醒來……猝死,
人們相信他為自己的信仰耗盡了所有,以至生命。
布萊恩的死,感動了 多少陪審團成員,
他們裁決:24歲的小數學教師小約翰有罪,罰款100塊錢!
(誰讓你在課堂上講 人是 小猴??變得?你瞎說啥?看把咱們老 國務卿 布萊恩直接氣死啦!!)
借用《追撲》中高倉健的臺詞:事情哪有個完啊?
自然的,丹諾等人把 案子 上訴到 最高法院……
(100塊錢都不給我?布萊恩直接從天堂 又氣死 到 地獄去啦吧……?)
辯方丹諾:
1、進化論是科學;
2、小約翰(斯普科斯)有言論自由……學校、政府能 干預他講 達爾文先生的學說嗎?
3、巴特勒 法案 是 違憲的 并且是危險的……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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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你能給在公立學校教進化論定罪,明天你就能給在私立學
校教它定罪,明年就能給在講壇或教堂教它定罪。下一步你就會禁書和
報紙。不久就會讓天主教反對新教,讓新教反對新教,并試圖將你自己的
信仰塞入人心。如果你能干這件事,就能干別的事。無知和狂熱總是忙碌
和需要滿足的。它總是貪得無厭,永不知足。今天是公立學校的教師,明
天就會是私立學校的。后天就會是傳教士和演講、雜志、書籍、報紙。法
官大人,然后就會是人反對人,教義反對教義,直到我們高舉戰旗、敲打
戰鼓,列隊退回到十六世紀的光輝年代,那時盲目的信徒點燃柴火燒死那
些膽敢給人類心靈帶來智能、啟蒙和文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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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讓這些原教旨主義者丟盡臉面的好戲,就這樣開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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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子審判:達爾文與上帝之爭
1925年的夏天似乎和往常的夏天并無別樣,美國田納西州的戴頓這個平靜的南方小鎮卻波瀾萬起。一起轟動全美的審判正在法院進行,由于此案與進化論有關,被人們稱為“猴子審判”(Monkey Trial)。這場達爾文與上帝的世紀對決吹響了美國進化論和神創論戰爭的沖鋒號。
在此之前,美國田納西州通過了《反進化論》法案的決議。這項決議的主要內容如下:“凡田納西州所管轄范圍內由州公立學校基金提供全額或部分資助的大學、師范及其他公立學校(包括小、中、大學及女校),在校任職的教師、輔導員以及在教師里進行的任何教育行為,都不允許宣傳人類的進化論說法,教育必須與《圣經》相一致。此決議對田納西州所有學校適用,與本州教育經費無關,教職人員需嚴格遵守。”但是,戴頓鎮一位年輕的24歲高中數學教師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John Thomas Scopes)受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資助,以身試法,在課堂上故意教授進化論而遭到政府起訴,這場以經濟為導火索的宗教與科學之爭就此拉開帷幕。
1925年7月10日,星期五,“斯科普斯案”在田納西州第18號刑事法庭正式開庭審理。當時,進化論剛剛興起,民眾對上帝創造世界的信仰仍是堅定不移,對于“人是由猴子進化而來”的理論普遍抱有懷疑和排斥的心理。就連前三天的庭審,都是以牧師的祈禱作為審判開端。雖然辯方律師丹諾在庭審中發表的針對《圣經》邏輯混亂、內容自相矛盾的一番發言精彩絕倫,但仍沒能力挽狂瀾,案件一審以斯科普斯有罪結案。
后來,該案上訴到了田納西州最高法院。辯方的發言主要圍繞三點意見展開:第一,進化論是科學,本身并無不妥;第二,斯普科斯有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其課程的內容不應受到干涉;第三,巴特勒法案干涉了宗教自由,違反憲法規定,公民擁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1927年1月,為了維持田納西州的寧靜與尊嚴,州最高法院以不符合程序為理由推翻了對斯科普斯的判決,但并沒有否決巴特勒法案。
對于這次科學與神創論的矛盾,有些人批評田納西州最高法院兩面妥協的做法,認為其模棱兩可的態度,使很多圖書出版商為了避免引發爭議和遭受處罰,在教材中淡化進化論的內容,因此,美國的進化論教育陷入長期低谷,拖延了科學的進步。而實際上,批評他人總是易事,因為設身處地的思考是難能可貴的。州最高法院的做法雖然并不決斷,但其緩和了新興科學與老派宗教間的沖突,給人們思想轉變提供了緩沖帶,避免了社會性群體事件的爆發,對于當時的學界也許是件好事。
同時,作為一次憲法事件,《反進化論》法案的內容在當下看來不免有些可笑。但是,我們很難評價法院的做法究竟是否合適,以后人的眼光看待先人總不免帶著些許優越感,卻不知當下自己先進的世界觀也是由落后而一代代演進的。“猴子審判”的關鍵并不在于法律。法律在其中更多體現的是工具價值,其是社會、歷史、經濟、宗教、科學的產物,反過來也解決著相應的問題。像這樣的科學與宗教之爭,在當今及未來均不少見,“猴子審判”是一面歷史之鏡,可以給予我們一些啟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