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success]**解析**:
#### **(1)1992 年第一次修改**
擴大了保護對象,對藥品、食品、飲料、化學物質提供保護;延長保護期、設置本國優先權、異議程序改為撤銷程序、增設強制許可類型等。
#### **(2)2000 年第二次修改**
取消撤銷程序、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不服可起訴、增設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制度、增設禁止許諾銷售、增設訴前停止侵權、訴前財產保全等。
#### **(3)2008 年第三次修改**
取消涉外代理的限制條件、改變新穎性證據地域標準、提高外觀設計授權標準、許諾銷售擴大到外觀設計、評價報告擴大審查條件、增設訴前證據保全、增加侵權賠償計算方法、增設為審批而仿藥不侵權等。
#### **(4)2020 年第四次修改**
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程序有關條款、新增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