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