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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七十八條**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第二百八十一條** 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法庭筆錄應當交給到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閱讀或者向他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適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四條**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二百八十七條** 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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