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本公告作為服務商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簽署的《支付寶業務協作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的附件。**支付寶可根據業務情況對本公告內容進行調整,并通過“01版、02版……”進行標識。**
2.本公告中約定的政策適用期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針對客戶和支付寶簽約支付寶服務合同產生的有效交易,服務商可獲得支付寶支付的業務協作費。有效期結束后所產生交易的業務協作費計算規則、費率標準等,由支付寶通過開放平臺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二、定義**
1.支付寶當面付(包含支付寶當面付 1.0和支付寶當面付2.0)。因產品更新迭代,產品定義可能發生變更,具體產品定義以客戶和支付寶簽訂的支付寶服務合同約定以及變更后的公告(如有)為準。
2.有效交易:主協議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均指用戶使用支付寶當面付實際支付的金額;以下為無效交易:(1)全額退款交易; (2)虛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單、作弊交易、套現等),支付寶有權單方對虛假交易做出判斷;(3)支付寶重點客戶使用支付寶服務所產生的交易(關于支付寶重點客戶,服務商可登錄開放平臺([www.ant-open.com](http://www.ant-open.com/))-服務商中心-協作費管理-返傭商戶查詢功能下查詢)? (4)支付寶就同一筆交易已經向其他支付寶合作伙伴支付了業務協作費的,該筆交易不計入有效交易; (5)主協議終止,或客戶與支付寶任意一方終止合作后所產生的交易; (6)非實付金額:用戶使用集分寶、積分、紅包、折扣券、代金券、立減等營銷工具所等價的交易金額,以及使用商家預付卡、儲值卡中的溢價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對應的金額;(7)服務商的簽約支付寶賬戶與服務商發展或運營的客戶支付寶賬戶相同的,則該客戶所產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屬于有效交易;(8)如客戶因違反《服務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關規定被清退(即支付寶根據協議、制度、法律法規等要求單方終止合作的),該客戶所產的交易,支付寶均有權不納入有效交易。(9)公益行業客戶產生的交易不納入有效交易。
3.客戶:經支付寶確認的、由服務商提供收銀系統對接及軟硬件服務的各行業商家,服務商為客戶提供服務,可支持用戶在客戶處完成當面付流程。
**三、服務商業務協作費計算方式**
1.業務協作費=業務協作費費率\*結算依據金額
?業務協作費費率=約定費率—基準費率(如約定費率減去基準費率小于0.05%的,則業務協作費費率按照0.05%計算)
?結算依據金額=有效交易實付金額-有效交易退款實付金額
2.約定費率及基準費率定義
?業務協作費計算方式
| 約定費率 | 基準費率 | 約定費率指導價 |
| --- | --- | --- |
| 指客戶與支付寶簽署的支付寶服務合同約定的或支付寶實際執行的軟件服務費費率,以較低者為準 | 基準費率為0.2%; | 交易流量的0.6%; |
**四、業務協作費特別約定**
1.服務商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獲得業務協作費,具體條件如下:
?(1)客戶須與支付寶簽署了支付寶服務合同,且上述合同持續有效。
?(2)客戶產生的交易符合本結算規范第二條約定的“有效交易”的定義。
?(3)客戶在主協議有效期內使用支付寶產品所產生交易為有效交易,且主協議未因任何原因而終止;如主協議提前終止的,則只計算主協議終止前已經產生的有效交易。
(4)客戶使用支付寶當面付功能發生的交易,客戶系統向支付寶傳輸的參數必須正確帶入服務商的PID,服務商PID以服務商簽署本協議的支付寶賬戶為準。
2.如同一客戶存在多個服務商的,按以下邏輯判斷業務協作費支付對象:
**(1**\*\*)如一筆當面付交易帶有交易參數(sys\_service\_provide\_id),且該參數包含了服務商的簽約PID(以服務商簽約支付寶賬戶為準),則該筆有效交易的業務協作費支付給交易參數的服務商;\*\*
**(2**\*\*)如一筆當面付交易沒有帶交易參數,則檢查****該筆交易中的門店信息(如ShopID****等),若該門店有提供運營服務的服務商,則該筆交易所對應的業務協作費支付給為該門店提供運營服務的服務商;\*\*
3.支付寶可為服務商設定業務目標,如服務商未完成業務目標,則支付寶可延遲結算業務協作費或扣除部分業務協作費。
4.服務商不得通過轉贈、租賃、復制等任何方式,將支付寶的產品及技術服務提供給客戶,供其用于除線下支付場景以外的其他場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客戶網站或客戶APP),否則支付寶有權中止或終止主協議,并不向服務商支付業務協作費。
5.就同一客戶的同一筆交易,服務商最多只能獲得一次業務協作費。
**五、結算**
1.若服務商的單份月度賬單應結算協作費金額達到3000元及以上,可享受如下“快速付款”服務:
?(1)在賬單生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寶會將該賬單中應結算協作費金額的70%先行結算給服務商;
?(2)在服務商向支付寶全額提供該賬單應結算協作費金額對應的合格發票后,支付寶會在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應結算金額結算給服務商。
2.若服務商連續4個月未能足額提供合格發票,視為服務商未提供合格發票,則:
?(1)支付寶有權中止上述第1條約定的“快速付款”服務;
?(2)支付寶有權要求服務商承擔未開票給支付寶造成的稅費資損(等額于單份賬單應結算金額的32%),并直接從服務商后續的未結算賬單中予以扣除。
3.若服務商的單份月度賬單應結算協作費金額小于3000元,對應協作費結算仍按服務商與支付寶簽署的協議約定執行。
**六、其他**
1.本獎勵方案公告為服務商與支付寶簽約的《業務協作協議》(簡稱主協議)及其附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主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獎勵方案與主協議有差異的,以本獎勵方案公告為準。
2.推廣支付寶服務和產品的服務商,須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合法企業,不得為個人。
3.**服務商向其客戶推介支付寶服務時,推介的約定費率不能低于本公告中第三條的約定費率市場指導價,支付寶另行事先書面同意的除外。**
4.關于發票開具、結算周期等詳見主協議。
5.客戶數量、交易筆數、交易金額等數據,以支付寶公司的系統記錄及計算口徑為準。
6.推廣支付寶服務和產品的服務商,還應遵守[開放平臺展示的其他服務商規則](https://docs.open.alipay.com/rules_basic/rx0x2z)**。**
7.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主協議執行。
**七、公告修改**
**如支付寶對本公告內容有調整的,支付寶將通過在《**[支付政策規則](https://docs.open.alipay.com/rules_pay)**》頁面中展示的方式予以公布。如服務商對本公告變更內容有任何異議的,服務商應在公告變更生效前及時終止與支付寶的合作;否則視為服務商同意變更后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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