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五條
-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九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三條
-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 第四十一條
-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七條
-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 第四十八條
- 第四十九條
-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一條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四條
-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六條
- 第五十七條
- 第五十八條
- 第五十九條
- 第六十條
- 第六十一條
- 第六十二條
- 第六十三條
-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 第六十四條
- 第六十五條
-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七條
- 第六十八條
- 第六十九條
- 第七十條
- 第七十一條
-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三條
-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五條
- 第七十六條
- 第七十七條
- 第七十八條
- 第七十九條
- 第八十條
- 第八章 附則
- 第八十一條
- 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