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五條
-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九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三條
-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 第四十一條
-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七條
-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 第四十八條
- 第四十九條
-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一條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四條
-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六條
- 第五十七條
- 第五十八條
- 第五十九條
- 第六十條
- 第六十一條
- 第六十二條
- 第六十三條
-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 第六十四條
- 第六十五條
-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七條
- 第六十八條
- 第六十九條
- 第七十條
- 第七十一條
-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三條
-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五條
- 第七十六條
- 第七十七條
- 第七十八條
- 第七十九條
- 第八十條
- 第八章 附則
- 第八十一條
- 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