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四條
- 第二十五條
-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二十九條
- 第三十條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第三十三條
-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五條
- 第三十六條
- 第三十七條
- 第三十八條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 第四十一條
-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六條
- 第四十七條
-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 第四十八條
- 第四十九條
-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一條
- 第五十二條
- 第五十三條
- 第五十四條
- 第五十五條
- 第五十六條
- 第五十七條
- 第五十八條
- 第五十九條
- 第六十條
- 第六十一條
- 第六十二條
- 第六十三條
-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 第六十四條
- 第六十五條
- 第六十六條
- 第六十七條
- 第六十八條
- 第六十九條
- 第七十條
- 第七十一條
- 第七十二條
- 第七十三條
- 第七十四條
- 第七十五條
- 第七十六條
- 第七十七條
- 第七十八條
- 第七十九條
- 第八十條
- 第八章 附則
- 第八十一條
- 第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