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可以表述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經過必要的程序通過,能夠反應統治階級意志,并且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體系。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規范及其相應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法的要素
法律由規則、原則和概念三種要素構成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是法學界普遍接受的關于法律的基本元素的三要素,它們是任何形態的法律(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資料。
1、概念是基礎和前提,沒有概念的明確,其他二者就失去了邏輯欠前提;
2、原則是對規則的補充和指引,原則可以克服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 ;
3、規則是對原則要求的具體化。
法的淵源與法的效力
法的淵源簡稱“法源”,主要指法律規范的來源或源頭,是指能作為法律決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資料。分為直接淵源和間接淵源兩種。前者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慣例甚至法理
法的淵源理論通常把法的淵源分為正式意義上的和非正式意義上的兩種。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以規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如立法機關或立法主體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等。非正式意義上的法的淵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義的觀念和其他有關準則,如正義和公平等觀念,政策、道德和習慣等準則,還有權威性法學著作等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通常,法的效力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在經過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但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1.法的效力來自于法律。法律有國家強制力,法律規定了具體的否定性后果,任何明顯的違法行為都要受到國家相應的制裁——罰款、監禁甚至處死;法律保障社會成員的利益滿足,因此具有效力。
2.法的效力來自于社會道德基礎之上,法律體現公平、正義,因而人們服從政府、遵守法律。
3.法的效力來自于社會。民眾從小就養成了模仿他人所為的習慣,包括按照別人的行為守法的習慣。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社會要求人們的行為符合法律。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1、所謂法律體系是指一國國內現行的法律所構成的有機體系。而法律部門,是指具有相同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法律稱謂,比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包括合同法、物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行政法則是調整具有行政隸屬關系的法律,比如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
2、首先一個國家一般只有一個法律體系,而有著多個法律部門的百度百科-法律部門;
3、法律體系是指一國的內國法而言,不包括國際法的,而國際法也屬于一個法律部門具體包括國際公法、國際司法、國際經濟法等。
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有:
1、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否則,就不能稱其為法律。
2、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的社會關系雖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基礎或是最重要的標準,但是僅僅以此為標準還是不夠的,因此還需將法律規范的調整方法作為劃分標準。
法律部門劃分原則
1、整體性原則。
2、均衡原則。
3、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
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體系是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構成的整體。
第二,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征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由若干相關的法律規范構成的,因此法律規范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于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構成單位是規范性文件。
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法律的調整對象與法律的調整方法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兩個主要標準,一般來說,調整對象處于根本和首要地位。
1)法律規范組成法律部門,法律部門組成法律體系。法律部門的基本構成要素是法律規范,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組成。
(2)具體的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比如公民與公民間平等的財產關系屬于民事社會關系這個類別,歸民法法律部門調整,而犯罪與刑罰屬于刑事社會關系這個類別,歸刑法法律部門調整等等。
1.概念
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
2.特征
(1)法律體系只反映一國由本國制定實施的調整本國社會關系的法律狀況,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義的國際法范疇。
(2)法律體系只反映一國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狀況,而不包括本國歷史上已經宣布廢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雖然制定頒布,但還尚未生效的法律。
【講解部分】
(1)國內法,不包括國際公法(國家行為),但是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有可能在法律體系中,即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現行法,即不包括已經廢止的法律(如過去的流氓罪),也不包括還未制定或生效的法律。
(3)法律體系具有統一性和系統性。
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憲法為統率,以法律為主干,由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統一整體。
【講解部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立體的體系,具有統一性和系統性。
(1)橫向上即七個法律部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
(2)縱向上即三個不同層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法律行為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其中行為還包括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事件和行為的根本區別是當事人有沒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內容。
法律行為(表意行為是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所進行的活動,是有意識的活動,在做某事之前事先進行思考。表意行為包括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癲、白癡,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脅迫下的作為和不作為,都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
二、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產生法律上的后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
三、必須為法律規范所確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特征,它必須符合法律規范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況。只有當這種假定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人們才有可能依據法律規范使法律關系得以產生、變更和消滅。如結婚產生夫妻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結婚即為法律事實;死亡引起婚姻法律關系的消亡、繼承法律關系的產生,死亡即為法律事實。
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
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系。現實社會關系的主觀形式。就其主觀形式特征而言,它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就其社會內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的社會關系。其構成要素有三項:
(1)法律關系主體;
(2)法律關系內容;
(3)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意志作用于社會關系,借以保證統治階級利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徑。按照不同標準,法律關系的種類可以分為:一般法律關系,具體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保護性法律關系;平權法律關系,隸屬法律關系;積極型法律關系,消極型法律關系;簡單法律關系,復雜法律關系;以及各部門法的法律關系等
法律責任,有廣、狹兩義。廣義指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所負有的遵守法律,自覺地維護法律的尊嚴的義務。狹義指違法者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上的責任。
法律責任同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法人),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點:在法律上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執行,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其他組織和個人無權行使此項權力。法律責任分為: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包括:個人負責,不株連原則;重在教育原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原則
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的性質, 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2、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規定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了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5、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由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所引起的由國家作為承擔主體的賠償責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
以憲法為統帥,
以憲法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
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法律體系。
1、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2、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
3、這個法律體系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科學要求。
立法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稱法律制定。西方國家的學者對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國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含義也有所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活動。
執法
執法,亦稱法律執行,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司法
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所謂“立法”,宏觀上來講,其實就是制定法律,深入點的話,會涵蓋到制定法律、法規。所謂“執法”,就是執行法律。所謂“司法”,就是司法機關在辦理訴訟案件中的執法活動。
先“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再“執法”,做到執法必嚴,再“司法”,做到公正司法。廣義上:立法,法律制度的確立;司法,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中的事件或行為的合法性判定程序;執法,事件或行為判定后的結果執行。
狹義上:立法,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律草案 或 行政機關審議通過的行政法規的法律內容;司法,檢察院、法院、警察刑事機構進行的對社會生活的管理;執法、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行政行為的活動。
三者關系立法是司法執法的基礎前提,司法執法對立法具有實踐檢驗的反射效果,促進立法的科學理論性的回歸,使立法行為更貼近社會生活,從而增進立法的合理性。
守法
守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將法律的要求轉化為自己的行為,從而使法律得以實現的活動。守法是法的實現的最基本的形式。與前述法律規范種類對應,法的遵守包括權利的正確行使、積極義務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法律推理與法律解釋
法律推理指的是按照原文的意思推算出其他的相關意思,使用與一些法律上未規定到的事項,需用推理法理來解決。
法律解釋則為解釋原文的具體意思或者某個詞或字的意思。
1.法律解釋(對法律規定的涵義進行說明)和法律推理(在法律論辯中通過運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所要完成的任務和對象不同。
2.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與法律職業、法律思維之間有聯系。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能夠深化法律思維,從而保持法律職業的獨特性。
法與經濟
一、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
1、法因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
2、經濟基礎的發展變化決定了法的發展變化
3、經濟基礎決定法的本質和基本特征
二、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
1、確認經濟關系
2、規范經濟行為
3、維護經濟秩序
4、服務經濟活動
盡管法律對經濟具有能動的反作用,但并不意味著法律對經濟的作用都是正向的。法律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可能是進步的,也可能是反動的。恩格斯曾指出:“國家權力對于經濟發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種:它可以沿著同一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發展得比較快;它可以沿著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它現在在每個大民族中經過一定的時期都要遭到崩潰;或者是它可以阻礙經濟發展沿著某個方向走,而推動它沿著另一種方向走,這第三種情況歸根結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的一種。但是很明顯,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5]法律作為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國家權力的一種,因而恩格斯的這一段話也同樣適用于法與經濟的關系。一般說來,當法律為新的先進生產關系(生產關系適合生產力發展的要求)服務時,它就能成為促進生產力發展、推動社會前進的進步力量;當它為落后的生產關系(生產關系束縛生產力的發展)服務時,他就會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阻撓社會發展的反動力量。因此,鑒別法對經濟的反作用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最終要看它是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還是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
法與政治
關系;
第一,政治和法律都是社會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但政治比法律涉及的范圍廣泛。在一國中,法律體系是單一的,而政治力量卻是多樣的。法律直接反映統治階級的政治要求,為統治階級政治服務,反對被統治階級的政治。
第二,法律是統治階級進行政治斗爭的有力手段之一,法律和統治階級的政治在本質上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法律必然以政治為指導,沿著政治的方向來發揮自己的作用。
區別:
第一,法律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政治責任則比較籠統,不可能完全精確地由法律明文規定。
第二,政治責任的實現相對于法律責任特別是刑事法律責任的實現而言具有優先性。
第三,法律責任有其專門的評價機關,政治責任則不必也不能僅以專門機關來評價。
第四,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不一樣。政治責任的基本承擔方式是政治上受信任的程度降低,具體方式隨失去信任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樣,最嚴厲的形式就是失去行使政治權力的資格。第五,法律責任是不連帶的,政治責任是可以連帶的。政治責任的連帶性體現在,政治責任主體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政治責任,而且可能因為其下屬的機構和人員的行為而承擔政治責任。
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個人意志而改變。
以德治國,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積極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體系,并使之成為全體人民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的規范。
(1)依法治國是最根本的治國方略,以德治國是在依法治國的基礎上,對人們的思想道德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2)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二者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屬于不同范疇。前者屬于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后者屬于政治建設、政治文明。
(3)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互促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充分實現,有利于社會主義道德的推行,社會主義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必然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的有效實現。
1、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是對古今中外治國經驗的深刻總結。
2、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一大優勢。
3、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也是現實的迫切要求。
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
從三個層面來正確認識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關系。
第一個層面,必須認識到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不是割裂、對立的,而是辯證統一的。\
一方面,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
另一方面,只有依法治國,才能體現黨的宗旨,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實現黨的執政目標。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法治與西方所謂“憲政”的根本區別,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之所在。
第二個層面,必須認識到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辯證統一的基石與連接點是人民利益、人民意志。
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統治階級實現其利益的工具。在社會主義中國,法體現的就是人民政權的意志,維護和保障的就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中國共產黨代表的就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最根本利益,黨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進行革命、建設和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國家政權和國家法制充分體現人民的意志。所以說,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都是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維護人民利益,體現人民意志。人民的利益與意志是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能夠實現辯證統一的基石與連接點。
第三個層面,必須認識到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辯證統一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偉大實踐之中。
依法治國與黨的領導的辯證統一,不僅是理論命題,而且是實踐命題。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就是全面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當前,黨面臨的一項重大歷史任務,就是通過全面深化改革,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為人民幸福安康、為社會和諧穩定、為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這一體系基本的原則,就是法治,通過各領域、各系統實現法治,形成完備的以法治為基礎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在這一過程中,黨的建設也會得到不斷加強,黨的領導也會得到不斷完善。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意義
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國家意志和法律規范的形式,集中反映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充分體現了黨的主張、人民意志與社會發展規律的有機統一。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中國共產黨政治領導、人民代表大會民主主導、各國家機關全面配合、億萬人民積極參與的結果,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立法體制和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模式的結果。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從整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依法治國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主要內容
一是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二是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
三是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
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五是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1、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在具體表述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此基礎上,十九大報告又新增了依法立法這一新的要求。
2、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包括加強憲法實施,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普法力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
3、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法治監督體系的重心是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行政權力具有管理事務領域寬、自由裁量權大等特點,法治監督的重點之一就是規范和約束行政權力。
4、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十九大報告特別強調:“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是最高政治領導力量。”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5、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確定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重要內容,強調“黨內法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
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
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是,依憲治國是核心、科學立法是前提、嚴格執法是關鍵、公正司法是防線、全民守法是基礎、依法執政是保證,以及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是靈魂。我國的法治建設將呈現出一種全方位、全覆蓋的大格局與新氣象。
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原則:
1、堅持中共的領導。
2、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3、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5、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核心要義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
二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三是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行動指南。
只有牢牢把握住這三個方面,才能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制度屬性和前進方向,才能立足中國實際建設好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個重大課題,有許多東西還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東西必須長期堅持。
只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才能有力有序推進法治建設,這是根本保證;
只有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才能從根本上保障人民權益,這是本質要求;
只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是基本原則;
只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才能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這是基本方式;
只有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才能與國情相適應、與社會相對接,這是基本前提。
這“五個堅持”,是我們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基本經驗,決定著我們能不能搞好法治建設、邁向法治中國
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概念: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憲法的本質:
在本質上,憲法是統治階級(制憲者)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但是,在一個已消滅了階級對抗的社會,憲法本質的表現形式將發生變化。所以,從更廣泛意義上說,憲法客觀地反映著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憲法與政治力量對比和政治形勢發展變化的關系,表現為:
首先,憲法是在政治斗爭中取得了勝利的那個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任何一部憲法的產生,都是階級斗爭的結果和總結。沒有階級斗爭的勝利,沒有取得政權并建立起階級統治的國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代表統治階級利益的憲法。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的階級,為了鞏固自己的勝利成果,為了建立適合于本階級利益的制度,并使社會全體成員都能按照它的意志來行動,這就需要借助于憲法這一工具,來達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具體歷史條件以及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同,決定并影響著憲法的具體內容。即使是同一個類型的憲法,其具體內容也會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在同一個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由于政治力量對比強弱程度的不同,以及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因而在不同發展階段上的憲法,其內容也不盡相同。
總之,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它反映著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憲法的制定或修改,總是和政治力量的對比以及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分不開的。
憲法的主要內容
一、序言
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
三、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五、國家機構
六、憲法保障
七、其他規定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憲法的制定和修改
憲法制定權不由任何法律賦予,使人民直接行使權力的途徑。
在我國,按照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利
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我國憲法也規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修改程序。
1、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不同。憲法規定,有權提議修改憲法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而一般法律提出法律議案的主體則要寬泛的多。
2、通過的人數不同。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己任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而法律和其他冤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或者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組織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3、公布的機關不同。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憲法的修改由誰公布。實踐中,四部憲法和五個憲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國人大公布的。而依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由國家主席公布
①憲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如制憲會議,制憲議會、憲法起草委員會等,其職責就是起草或制定憲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憲法的任務后,該專門機構即予以解散。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依據憲法成立的國家立法機關進行。同時制定憲法的程序也與普通法律不一樣。憲法一般需要特定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則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多數通過。
②憲法的修改與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體和通過程序上不一樣。如在我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除了這兩個特定的主體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有效的修憲議案。但有權提起普通法律修改的主體則更廣泛一些。在修改程序上,我國憲法規定,修改憲法由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全體代表或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即可。
憲法的作用
憲法作用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是中國共產黨執政興國、團結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保證。
1、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其他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3、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4、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
5、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的實施與監督
一、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
2、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3、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
4、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審查
二、事后審查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布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
憲法日
是在每年的12月4日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設立的節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
2018年12月4日是第五個國家憲法日,也是第一個“憲法宣傳周”。主題是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集中宣傳活動從201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
憲法宣誓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制度是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2018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訂,新的誓詞為:“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一、實行憲法宣誓制度進一步彰顯了憲法權威。
二、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增強宣誓主體的憲法意識。
三、憲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有助于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為黨的領導原則、人民主權原則、人權保障原則、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依憲治國與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維系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根基,是依法治國的總章程。中共中央依據法律程序,把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正是依法治國的體現。
依法治國是一種治國思想體系、一種治國原則體系和一種治國制度體系的總成,包含有豐富的內容。在這一整套的龐大體系中,憲法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位置。憲法是法治的標志,沒有憲法,就沒有法治,就不可能實行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在很大程度上講,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
第一,沒有憲法,法治社會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無法得到確認和保障。
第二,檢驗一個國家是不是法治國家的標準,不在于它是否擁有完備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擁有切實發揮作用的憲法。
第三,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而憲法則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第四,“法律至上”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沒有“憲法至上”,“法律至上”不可能實現。
第五,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出發點,是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而只有在一個憲政國家里,“永久和平”才成為一個可以企及的目標。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體,它居于中國政治制度多層次結構中的內層,是中國最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專政的主要內容:
1.工人階級掌握國家領導權、成為領導力量,是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根本標志。工人階級成為國家的領導階級是由工人階級的階級本質和歷史使命決定的,工人階級是現代化大工業的產物,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
2.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都以工農聯盟為階級基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歷史經驗表明,工農聯盟不僅是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重要保證,而且也是社會主義事業勝利發展的重要保證。
3.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職能是相同的。
4.無產階級專政和人民民主專政的歷史使命也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消滅剝削,消滅階級,最終實現共產主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所謂政體是指政權的組織形式,就是指統治階級采取何種原則和方式來組織自己的政權機關,實現自己的統治。我國憲法規定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以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這一制度的內容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關于人民代表大會本身的產生、組織、職權和行使職權程序等一系列規定;二是關于人民代表大會與人民的關系,人民代表大會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的關系,以及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的關系等一系列規定。這一制度的核心是保證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這一組織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就是: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執政黨,八個民主黨派在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具有參政黨的地位,與中共合作,參與執政。
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舉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制度。
政治協商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
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內容和組織形式。
政治協商是統一戰線的形式之一。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礎是四項基本原則。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行使自治權的制度。
2、核心:保障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
3、意義:確立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列主義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論與中國民族和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舉。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民主自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委員會、居民自治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
黨的十七大報告,把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職工代表大會都作為“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加以明確。
中國的群眾自治和基層民主制度,主要包括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制度和公有制企業中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這些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群眾自治和直接民主,即在基層社會生活中,由群眾自己決定自己的事,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其實質在于為廣大城鄉基層勞動群眾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管理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力,提供了有效途徑和制度保障。其中發展最快的是農村的村民委員會制度。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指包括以農村村民自治制度、城市居民自治制度、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基層群眾自治體系。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范疇,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義
①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確立和發展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直接、最廣泛、最生動的體現。
②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本質要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國家政權的性質,人民當家作主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政權的本質所在。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和人民主權的原則落實到基層,必然轉化為城鄉人民群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具體實踐。
③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反映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擴大社會主義民主的戰略目標。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構成了當代中國政治制度范疇,使得整個制度體系更為完善,內部結構更為合理。
④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確立與發展反映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擴大基層民主,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性工作,把基層民主發展起來,確保廣大人民群眾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并對干部實行監督。人民有了參與政治的積極性就能得到進一步調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黨執政的基礎,社會主義政權的基礎就會越來越鞏固。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并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納稅
6、其他基本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
(2)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勞動的義務;
(5)受教育的義務;
(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7)依法納稅;
(8)夫妻雙方有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扶助父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會議于第一季度舉行。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國家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代表,也是國家機構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2]?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軍事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軍事領導機構,簡稱(中共)中央軍委。其主要職能是:直接領導全國武裝力量。其組成人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
黨的中央軍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員組成,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政治工作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1]?
地方國家機關
地方國家機關,即國家機關的設置除設立中央一級的國家機關之外,還必須根據有利于統治的原則將全國的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并按行政區域設置從屬于中央的地方各級政權機關,這種地方政權機關即為地方國家機關
地方國家機關,即國家機關的設置除設立中央一級的國家機關之外,還必須根據有利于統治的原則將全國的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并按行政區域設置從屬于中央的地方各級政權機關,這種地方政權機關即為地方國家機關。
中央國家機關是“地方國家機關”的對稱。實現國家權力的最高組織。在中國,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總稱。在中央國家機關中,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處于基礎和核心的地位。
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1]??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作為控方出庭。
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
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
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1.所屬機關不同: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2.職責不同:法院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檢察院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自偵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及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作為控方出庭。?
3.上下級關系不同:上下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
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于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范;
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范。
2.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
民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民法的淵源有兩種體制,一元體制和多元體制。前者僅承認制定法為民法的唯一淵源。后者在確認制定法為民法的直接淵源的同時,也承認習慣和法理為間接淵源。
我國《民法通則》既未規定制定法為民法的唯一淵源,也未將習慣與法理采為民法的間接淵源。但是習慣和法理對民事審判實踐發揮著重要作用,實際上成了補充我國成文民法之漏洞的淵源。
一、民法的直接淵源——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的、以法律條文形式加以編篡的成文性法律規范。
1、法律
(1)憲法
(2)民事基本法
(3)民事單行法
(4)綜合性單行法
2、準法律
準法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國家地方機關制定的,以條例、辦法、細則等名目出現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規、規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文件
(3)地方性法規
二、民法的間接淵源:習慣與法理
1、習慣
習慣是民法的最初形式。習慣是是對制定法的補充和完善,因而是制定法進步的動力。
2、法理
法理的存在形式有兩種,一是學者的學說,二是法官的判例。在我國,專家學者的學說直接地影響著法院的審判活動。至于判例,最高審判機關所公布、出版的典型案例也直接地影響著各級地方法院對有關案件的處理。
民法的適用范圍
民法效力是民法適用的范圍。分為對人的效力、地域效力和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指民法適用何種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適用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全體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適用于位于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
地域效力指民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民法適用于中國全部領域;地方性民事法規適用于該地方區域范圍內。
時間效力指適用民法的時間范圍,包括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和民法的溯及力等問題,中國民法從實施之日起生效,廢除之日起失效。一般沒有溯及力。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民法基本原則,是指其效力貫穿于民法始終(包括立法、守法、執法各環節)的民法根本規則。 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制定民法的立法準則,也是當事人在法無明文規定時的行為準則,同時還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此種情況下訴訟糾紛的審判準則。它可以起到彌補民事法律規范欠缺(法律漏洞)的作用,也意味著授權司法機關可以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綠色原則
1、平等原則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
2、自愿原則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民事主體的概念和分類
民事主體又稱“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能夠作為民事主體的有公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國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在一定情況下,需要國家直接參加民事活動時,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如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贈與、對外以政府名義簽訂貿易協定等。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義務主體
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我國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以及個別情形下的國家(如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人)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構成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對象( 客體) 而發生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現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都包括主體、客體、內容這三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稱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民事主體的資格,由國家法律規定。在我國,民事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成為特殊的民事主體。
(2)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權利。物通常是物權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往往是提供勞務行為的債權法律關系的客體;人身利益是民事主體人身權的客體;知識產權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權利也可以成為某些法律關系的客體,如質權的客體就包含特定的權利。 (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法律所確認的主體間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民事活動,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并可以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予以保護的權利。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必須依據法律或權利人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否則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從而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權利能力表明了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則表明了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為民事行為的資格。
一,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狀態在所不問。后者不是——10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民事權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滅,民事行為能力則可能由于喪失辨認能力而喪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1]??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屬于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總則》所采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為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 嚴格稱謂是“法律行為”,中國民法稱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
1、私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體作出的行為,與政府機關行使國家權力作出的國家行為、法院依審判權作出的裁判行為相區別。民事法律行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變動民事關系的行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作出的行為。
2、合法行為
所謂合法,就是說它所追求的效果“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自由是有邊界的,任何人的行為不得以損害他人的權利或破壞公共秩序為代價。這也是法律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
3、表示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謂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想要實現一定效果的內心意思對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意思表示這一要素,不具備意思表示,就不稱其為民事法律行為。
4、意思決定效果的行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張人們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負責。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實現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聽任其依照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設定權利,負擔義務,或使權利義務變更、終止。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為: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是自愿行為而非受人欺詐、脅迫所致,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4、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無效民事行為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又稱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無效尚不能確定,還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來確定其效力的民事行為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方行為(即合同行為)。
該種行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該行為無效。此類行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2、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則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認的,該行為自始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該行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3、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處分他人的物品或權利的行為。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取得處分權,該行為有效;如權利人不予追認,無處分權的人又未取得處分權,則該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成立后,權利人表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4、債權同意欠缺的債務轉移行為
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受讓人無力履行債務,則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實現。因此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未取得債權人同意而轉讓其債務的,轉讓行為在債權人表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舉例:A公司欠B公司100萬,A公司后來未經債權人B公司允許將這筆債務轉移給C公司。此行為在B公司確認前效力待定。
代理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方式: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如委托律師代理參加訴訟就屬于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民事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民事權利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和實施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意志。包括:權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種利益(如人身權)和通過一定行為獲得的利益(如財產權);權利人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能夠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在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能夠為一定行為、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獲得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和標準,可以把民事權利分為不同的種類。
1.財產權與人身權
根據民法所調整對象劃分。財產權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系;人身權不直接具有物質內容,與特定人的人身相聯系。
2.絕對權與相對權
絕對權:特定的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排除或對抗不特定義務主體妨礙或干涉的權利;
相對權:權利主體依法僅能夠向特定的義務主體請求履行義務的權利。
絕對權與相對權的劃分,主要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和義務的內容,不在于說明權利的大小。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不是絕對對立的,而是相對的。
例如:財產所有權是絕對權,所有人有權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礙和干涉。但是,當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所有權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權人的妨礙行為。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財產權的概念和分類
財產權, 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物質財富為對象,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如所有權、繼承權等。簡稱產權。
(一)物權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二)債權 ,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于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
非財產權的概念和分類
人身權“財產權”的對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一、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人身權與財產權的區別在于不同的法律特征:
人身權法律特征:
①人身權是與所有權、其他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相對稱的一種權利,例如姓名權、榮譽權、創作權等;它可以由自然人享有,也可以由法人享有。
②人身權可表現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個方面,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本身所應有的權利,如自然人享有的姓名和法人享有的名稱、字號的權利,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榮譽權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身份權是法律保護權利主體因地位、關系或行為所發生的權利,如家庭關系中的親權、監護權、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等。
③人身權利與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或法人緊密相連,不可分離。除依法律規定外,人身權不能轉讓。
財產權的法律特征:
①財產權的主體限于現實的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財產權的客體限于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因此,財產權是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人格權親屬權大不相同。
②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
③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一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也具有專屬性。
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類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明確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其次,合同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所謂設立,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形成某種法律關系;所謂變更,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所謂終止,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以消滅原法律關系。
分類: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則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3)贈與合同。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與贈與的合同。
(4)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租賃合同。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承攬合同。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8)建筑施工合同。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9)運輸合同。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的合同。
(10)技術合同。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11)保管合同。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12)倉儲合同。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13)委托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14)行紀合同。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5)居間合同。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當事人相互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訂立由“訂”和“立”兩個階段組成。
“訂”強調締約的行為和過程為是締約各方接觸、治商過程,包括締約各方的接觸、洽商并最終達成協議前的整個討價還價過程。此階段由要約邀請、要約、反要約諸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產生先合同義務及締約過失責任。
而“立”強調締約的結果,指的是雙方合意的達成,即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形成一致意見,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得以確定,簡言之,合同成立了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與主體發生變化;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在我國,合同立法和民法理論通常將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將合同的變更限于內容的變更。下文所稱合同變更限于內容的變更,有關主體的變更參見第十六章第二節的相關內容。
合同變更的【特征】是:
(1)合同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
(2)合同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3)合同變更只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而非全部變更。
(4)合同變更將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由于合同變更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因此,有關合同訂立程序的規定完全適用于合同變更,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履行,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的違反構成違約行為,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合同變更對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沒有溯及力,同時,合同的變更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開始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行為。
其特征是:
(1)合同解除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這段時間。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這一條件可以是當事人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3)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而實現,解除行為可以是單方法律行為,也可以是雙方法律行為。
(4)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法定解除;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即單方解除,是指在解除事由出現時,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以單方行為解除合同的方式。此處的解除事由既可以是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1. 對前者,《合同法》第93條作了規定。
2. 對后者,《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對此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合同應否解除。解除權的行使受到期限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約定解除即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為。其條件是雙方達成合意。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合同解除的效力
有效合同經過雙方協議解除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后,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具體表現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時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合同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導致他方當事人權益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合同責任包括: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信實用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違約責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權利。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雖然法人、其他組織和國家可以受遺贈人的身份取得遺產,但不能以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的身份取得遺產。
2.繼承權的取得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關系為前提。只有與被繼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緣以及收養關系的人才能成為繼承人。
3.繼承權是一項財產權,現代民法中的繼承專指財產繼承,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是繼承權的核心內容。
4.繼承權具有不可轉讓性。繼承權雖然在本質上是一項財產權,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繼承人雖然可以放棄繼承權,但不能將繼承權轉讓給他人。
5.繼承權發生的根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
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于遺囑繼承而言的。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并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遺囑繼承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設立遺囑把遺產的全部或一部分無償贈給國家、社會組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亦稱受扶養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死后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法》第31條)
特征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民事行為。
它既為協議,則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應當一致。
(2)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有一定限制。
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扶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且扶養人無法定撫養義務。
(3)遺贈扶養協議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扶養人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但遺贈人履行將遺產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則必須在其死后才能實現。
(4)遺贈扶養協議雙務的、有償的、諾成的、要式的民事行為。
(5)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
遺產的處理
(一)遺產的范圍
(1)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遺產包括積極財產(財產權利)和消極財產(財產義務)
(3)土地承包經營權——看當事人約定與法律規定;沒有約定與法定的,不得繼承
(4)債權——司法解釋表明,僅有以財物為履行標的債權方可作為遺產
(5)死亡賠償金、保險金、撫恤金
侵權責任法第18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二)遺產處理的原則——限定繼承原則
1.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2.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遺產分割后才發現有債務的,償還債務的順序是:先由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償還;不足清償時,再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
(三)遺產分割的方法
1.遺產分割之前:多個繼承人成立共同共有
2.遺產分割的方法:實物分割;變價分配;折價補償
3.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的組織成員之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民事責任的概念
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責任以民事義務為基礎,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
(2)民事責任以恢復被侵害人的權利為目的。
(3)民事責任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4)民事責任是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其實在中有相關的條文進行規定,主要有三個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公平原則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具實際情況由雙方公平地分擔損失的原則。在處理侵權問題時,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并不能解決所有的情況。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承擔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形式有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5、定金法則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又稱“一般侵權責任”。民事主體因其過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時,依照民法一般規則其本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對侵害他人的財產權、人身權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由于責任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的不同,又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犯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致人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一、停止侵害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所有正在進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應當承擔此種責任。
二、排除妨礙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必要求權利人的權利有實際的損害。
三、消除危險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雖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急迫的危險,則權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險的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一方當事人占有他人的財產,但沒有合法權利作為依據時,應當將對方的財產返還。此種責任方式的一個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五、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于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壞,但是尚有恢復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比如,非法占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并堆積雜物,則不僅應當返還土地,還應當清除雜物,恢復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的土地原狀。又比如損壞他人的電視機,如果損壞不嚴重,則承擔的責任是修理電視機,使之恢復原來的功能。
一般來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應當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六、修理、重作、更換
這是適用于某些種類的合同的責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據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修理或者更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標的物,在定作合同中,還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約定重新制作。
七、賠償損失
這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方式。在我國法律上的賠償損失專指以金錢的方式賠償對方的損失。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可能發生這種責任。在侵犯名譽權等幾種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下,還要承擔以金錢的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的責任。
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損失除了包括財產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或者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可得利益損失(間接損失)應當符合嚴格的條件。這種利益,應當是在違法行為發生時已經具有現實的取得條件,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的干擾一般就可以取得。間接損失一般有三種情況:
(1)利潤損失。從事合法經營的各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在其現有的經營條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潤,如果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沒有能夠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但如果受害人從事的是非法的經營,則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況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潤,不能作為間接損失而要求賠償。
(2)勞動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將要從事的工作本可以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收入,而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
(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現實的可能性,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比如一頭已經懷孕的母牛被他人傷害致死,則計算損失賠償時應將即將出生的小牛的價值考慮在內。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錢,應當賠償相當于銀行利息的損失。非法占用他人房屋,應當賠償相當于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間接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這是在一個有效的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了違反此種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則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者法定的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這幾種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因為這幾種侵權通常會給受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
十、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是適用于《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幾種人身權受侵害的情況。
民事責任的免除
免除民事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旱澇、戰爭等。《民法通則》第 107 條規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受害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過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權損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如一條家養的狗咬了人,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由狗的飼養人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過錯引起被狗咬,則飼養人可以不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1]??,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種類
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勞動合同分為以下三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勞動合同具有嚴肅性,它是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與義務的重要依據,它把勞動合同內容條文化,便于雙方當事人履行和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也有據可查,能更有效地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勞動合同的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16 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1]??勞動合同成立,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意思表示一致,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成立表明勞動合同訂立過程已經完結。勞動合同成立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前提,勞動合同生效并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然結果。勞動合同成立和勞動合同生效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具體區別如下:
1.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合同生效所構成要件不同勞動合同成立構成要件為兩個,即勞動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對主要內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合同生效的反映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成立屬于勞動合同訂立的范疇,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實問題,屬于對勞動合同的事實上的判斷。勞動合同生效屬于勞動合同的效力范疇,解決的是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無效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生效條件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3]?
勞動合同的履行
1、親自履行原則。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一般情況下必須堅持當事人親自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通常所稱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則,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①在能夠履行的前提下應當實際履行而不能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的方式代替履行。
②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而不能只履行部分義務。
③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義務而不能隨意改變。
④必須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方式等履行義務而不能加以改變或者增加對方的成本。
3、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達成的修改和補充。《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特征如下:
1、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是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達成變更協議;
2、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局部變化,不是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的變更的部分依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原合同沒有變更的部分依然有效,即合同的變更并沒有消滅原合同關系,只是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
勞動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2]?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1]??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集體合同的概念
2004年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對集體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1、集體合同的主體
主體不是一對一的,不同種類的集體合同,其主體也不完全一致。企業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和該用人單位。
2、集體合同的內容
內容較為廣泛,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幾乎涉及了企業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但所涉事項均是針對職工集體的,解決職工共有的一般問題。對于特定職工的特殊問題,集體合同中無法作出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
集體合同的訂立
一、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 人,并確定1
名首席代表。
二、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后,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通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
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四、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
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五、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
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六、向全體人員公布。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布。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是目前國內外流行的人力資源管理新模式,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通過人才服務機構租借人才的一種新型的用人方式,也是一種全面的高層次的人事管理服務。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后傳至法國、德國、日本等國。90年代在我國國有企業勞動制度改革中。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工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它的關系涉及到勞動者、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三方。
用工單位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賦予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去權益;賦予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情形時,被派遣勞動者有權與勞務派遣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違反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違反勞動合同的行政處罰
《勞動法》第十二章對違反勞動法的法律責任作有規定。
附:勞動法 第十二章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勞動爭議的概念與分類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分類:
1.按照勞動爭議當事人人數多少的不同,可分為個人勞動爭議和集體勞動爭議。
個人勞動爭議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勞動爭議。
2.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等。
3.按照當事人國籍的不同,可分為國內勞動爭議與涉外勞動爭議。國內勞動爭議是指中國的用人單位與具有中國國籍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涉外勞動爭議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勞動爭議,包括中國在國(境)外設立的機構與中國派往該機構工作的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外商投資企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4、按照勞動爭議的客體來劃分,可分為履行勞動合同爭議、開除爭議、辭退爭議、辭職爭議、工資爭議、保險爭議、福利爭議、培訓爭議等等。
勞動爭議的解決原則與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一)著重調解。著重調解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手段,并且貫穿于勞動爭議處理的始終。無論是調解、仲裁還是審判,都要貫徹先進調解原則,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首先要達成調解協議,調解的前提是雙方自愿,自愿達成的協議必須合法。
(二)及時處理。勞動爭議必須及時處理。調解雖然是調解爭議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萬能的手段,當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時不能久調不決。為此,《勞動法》第83條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了關于調解、仲裁的期限。
(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在處理勞動爭議時,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必須對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細致、客觀的調查、分析,查明事實真相,這是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爭議的基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調解、仲裁和審判。
處理勞動爭議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既不能主觀臆斷,更不能徇私枉法。以法律為準繩要求處理勞動爭議判斷是非、責任要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處理爭議的程序要依法;處理的結果要合法,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2)受理;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書。
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以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后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
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仲裁一般要經歷這樣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后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后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后生效。生效后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糾紛要及時、正確地加以解決。
勞動爭議的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步驟編輯
(1)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并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才能受理并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范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后,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
案件受理后,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
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制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刻錄,并制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后,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勞動爭議的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人事爭議的概念與分類
人事爭議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
1.按照人事爭議涉及的職工人數,可以分為個人爭議和集體爭議,個人爭議是指單個職工與單位之間的爭議,集體爭議是指多個職工就同一類行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與單位發生的爭議。
2.按照人事爭議的性質,可以分為權利爭議和利益爭議。權利爭議是指因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利益爭議是指對沒有規定、約定的權利義務雙方存在不同的要求發生的爭議。
3.按照人事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因職工流動產生的爭議,包括職工辭職的爭議,單位辭退職工的爭議等;因履行聘用合同產生的爭議,包括執行聘用合同條款的爭議,聘用合同變更、終止、續訂的爭議、解聘、辭聘的爭議,違約責任的爭議,以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發生的其他爭議。
人事爭議的解決原則與程序
人事爭議的調解、仲裁、訴訟等處理工作雖然性質不同,各有特點,但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則,主要是:
1.合法原則。在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處理人事爭議,處理的依據、程序和結果要符合國家法律及政策規定。
2.公正原則。人事爭議的處理要以事實為基礎,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后,提出處理意見,作出處理決定,切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不能有所偏袒。
3.及時原則。處理人事爭議要在規定時間內結束,不能無故拖延不決,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
申請程序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事爭議的調解
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識互諒,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
特點
1.人事爭議調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調解機構主持下進行的,這就區別于沒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爭議協商活動。
2.人事爭議調解是自愿活動,必須始終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
3.人事爭議調解是通過教育、疏導的方式來解決爭議的,調解組織的意見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接受的情況下才起作用。調解應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裁決和訴訟權利的原則。
人事爭議的仲裁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處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人事爭議,是職位聘任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因履行聘任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是一種合同爭議,通過人事爭議仲裁方式解決比較妥當。在機關引入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進機關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爭議雙方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利于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按被申請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者仲裁庭認為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
決定開庭處理的,仲裁庭應當于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地點等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收集證據。
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才可以作為仲裁的證據。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釬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5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的印章。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效力。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概括的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等領域內,主要基于腦力勞動創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的特征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無形財產權。
(2)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3)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但商標權是一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4)專有性:知識產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
(5)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6)時間性: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1、知識產權的性質:權利本體的私權性;權利客體的非物質性
2、知識產權的特征: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
3、在知識產權的時間性特點中,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都有各自的時間限制。
4、知識產權立法史:1624年英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壟斷法規》.1709年出版第一部關于對著作權進行管理的法典——《安娜法令》。1857年法國制定了第一部商標法。
5、我國于1992年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2007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知識產權的范圍
廣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品名稱和標志,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于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權利。
狹義概念上的知識產權只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名稱標記權、制止不正當競爭,而不包括科學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
著作權主體也稱著作權人,即依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一定條件下,國家也可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著作權的客體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文藝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
著作權客體的排除領域:(1)法律、法規及官方文件;(2)時事新聞;(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作品
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內容是指由著作權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的內容
一、著作人身權
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著作財產權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權 11、翻譯權 12、其他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的保護與限制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權限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權限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于最后一個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于作品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后,則適用于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
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但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著作權保護已跨越國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權特征中對相對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以及保護方面的國際性,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像商標權和專利權的地域性那么明顯。其原因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實現了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可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使著作權的地域性不那么明顯。而未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編輯]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于合理使用的范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眷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確,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不是商業性的。所謂的“個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圍的解釋。;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中“適當引用”很關鍵;首先是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是指為報道時事新聞,而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主要強調:首先是以新聞報道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于合理使用,超出了這個目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人員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適用該款荽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是使用目的,僅限于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來說,只能是翻譯或復制作品,復制也必須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發行,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館藏作品是指本館收藏的已經發表的和未發表的作品。復制館藏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保存版本;復制的條件只能是館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是指不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表演。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本款的使用條件是:必須是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觸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發展,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已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但條件是:該規定僅適用于原作品為漢語文字作品,且翻譯的作品僅限于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關懷與扶持殘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將已發表的作品變換為盲文讀物出版,不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而且對于原作品著作權人所在地、盲文讀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國著作權法對于法定許可的范圍作出了列舉式規定: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該款的規定很明確,使用目的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正規教科書;所謂的教科書必須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輔、教參類書籍。使用必須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轉載,是指在報刊上刊登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過的作品;摘編是對原文內容的部分摘錄或縮寫。這種轉載、摘編只釀于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能轉載、摘編到其他報刊上。順便指出的是,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只能是著作權人。
(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該款規定對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樂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戲劇、曲藝等其他作品的錄音制品不在法定許可之內。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其報酬支付或可與著作權人協商,或可與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協商,或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法定許可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法律還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保留制度,允許著作權人通過聲明不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相同之處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都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目的都是平衡社會與著;作權人的利益。
(2)不同之處是:法定許可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的范圍不同,合理使用規定了12.種情形,法定許可只規定了4種情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合理使用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法定許可多以營利為目的。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后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利,而拒絕他人基于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權人的意見,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強制許可的程序較為煩瑣,在向著作權人協商許可未成功時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強制許可協商與法定許可的共同點是,都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沒有規定強制許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因此,也可以適用上述著作權國際公約的關于強制許可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但沒有發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以及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一般從作品首次發表時開始計算,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給予保護。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沒有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4、合作作品的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與乙于1980年3月4日創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該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將從1980年3月4日開始計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
1、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權,指作品的傳播者享有的專有權利。它是從英文和法文直接譯過來的版權術語,它的本意是與著作權有關及相鄰接的知識產權。簡言之,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其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一般承認廣義鄰接權的國家,都承認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與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項傳統鄰接權。
3、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鄰接權是國際版權法的通用概念。日益增多的國家授權保護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廣播組織進行活動的利益,在公開使用作者作品、各種藝術家的演出或向公眾播送時事、新聞報道及任何音響或圖像方面進行活動的利益。鄰接權的主要類別有: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經他們同意而對他們的表演進行錄音、直接廣播或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唱片制作者授權或禁止他人復制他們的唱片和禁止擅自復制的唱片進口發行的權利;廣播組織授權或禁止他人轉播、錄制和復制他們的廣播節目的權利。越來越多的國家主要在版權法內適當規定保護上述某些權利或全部權利。有的國家還給予表演者一種精神權利。對任何鄰接權的保護不得解釋為限制或有損于根據國內版權法和國際公約給予其他鄰接權的作者受益的保護
著作權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上的著作權是指作者對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廣義上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即作者之外的他人對作品之外的客體享有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鄰接權的主體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除表演者以外,幾乎都是法人。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對象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鄰接權保護的對象是經過傳播者加工后的作品。前者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后者主要體現了傳播者的創造性勞動。
3.內容不同。著作權主要指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發表、署名等人身權和復制、發行等財產權;鄰接權的內容主要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書刊的權利、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音像制作者對其音像制品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對其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利等。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可獲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即專利權的關系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并承擔與此相應的義務的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
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所在的單位
a.在從事本職工作中所做出的發明
b.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做出發明創造
c.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1年內做出,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
共同發明人、設計人
外國發明人或設計人
專利權的客體
(1)發明
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
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
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適用于工業上應用的新的設計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新穎性
2.創造性
3.實用性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為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授予專利權的程序
發明專利的審批
1.初步審查。專利主管機關查明該申請是否符合專利法關于申請形式要求的規定。
2.早期公開。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3.實質審查。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3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4.授權登記公告。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具體程序
1.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2.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3.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4.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5.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6.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申請人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再作出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批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專利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復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有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都可以在專利授權之日起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求宣告專利無效,必須依法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和相應文件,并說明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請求書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訴訟。
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如果依照上述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不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權轉讓人應當向被許可實施專利人或者專利權受讓人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
專利權的內容
專利權內容是支配作為專利的發明創造和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權能。專利權的內容包括積極的權能和消極的權能;人身權和財產權D積極的權能主要指使用、收益、處分專利,具體表現為:專利獨占實施權、轉讓權、放棄權、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因轉讓、許可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消極的權能為排除他人不法干涉的權利,主要表現為: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的人身權為: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權利,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并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
(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后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
(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一)獨占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獨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制造權。指專利權人擁有自己生產制造專利文件中記載的專利產品的權利;
2、使用權。使用權包括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和專利方法的使用權。非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3、許諾銷售權。許諾銷售是指銷售前的推銷或促銷行為,包括通過廣告、訂單、發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銷售專利產品的行。我國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才設立了這一權利,第三次修改時則將許諾銷售權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擴展到外觀設計專利。
4、銷售權。指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專利權人的銷售權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專利權人自己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第一次銷售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產品首次售出后,則銷售權用盡。
5、進口權。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專利產品或由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由一國境外輸入該國境內的權利。
(二)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標示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通過標記,可以起到宣傳作用,有助于擴大產品的銷售。同時,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了解這種產品是受到專利保護的,不能隨意仿造。
商標的概念和種類
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注冊后,稱為“商標”。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注冊者有專用權。國際市場上著名的商標,往往在許多國家注冊。中國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區別。注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注冊后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注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按照不同的標準,咱們國家的商標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商標是否經過國家商標主管機關的核準注冊程序,可以將商標分為注冊商標與非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就是經過核準注冊程序,在一定的范圍內享有排他性權利(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有禁止他人使用與自己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的商標。實際上我們通常說的商標,大都指的是注冊商標。
(2)按照商標使用對象的不同,商標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顧名思義,商品商標是由商品提供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如使用在衣服、日用品上的商標就是商品商標;而服務商標是服務提供者在服務商的商標,如各銀行在對外營業時使用的標志,就屬于服務商標。
(3)根據商標注冊人的身份和商標具體作用的不同,商標還可以分為普通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普通商標是指一般的經營者自行注冊,并主要由自己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則是由特定的組織注冊,并許可符合條件的個人或企業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是指以某一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成員資格,用以證明該商品的原料、原產地、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比如國際羊毛局注冊管理的純羊毛標記就是一個證明商標,凡是符合國際羊毛局公開的羊毛制品質量標準的企業,都可以像其要求允許使用純羊毛標記,以表明自己的商品品質。
(4)按照商標構成要素的不同,商標還可以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三維立體商標、聲音商標、組合商標等。
商標權的取得
商標權取得是指商標專有權的發生。商標權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依不同的商標法律制度.其取得方式也不同。在依使用獲得商標權制度,及依使用與注冊使用并行而獲得商標權制度的國家中,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取決于先對商標的使用。
(一)原始取得
(二)傳來取得
商標權的內容
1、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2、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
3、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
4、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商標權的消滅
商標權因注冊商標被注銷或者被撤銷而歸于消滅。
一、注冊商標的注銷
下列情況商標局可以注銷注冊商標:
1.注冊商標法定期限屆滿,未續展和續展未獲批準的。
2.商標注冊人申請注銷其注冊商標或者注銷其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的,其效力自商標局收到其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3.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沒有辦理轉移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被注銷的,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終止。
二、注冊商標的撤銷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商標局依法強制取消已注冊商標的強制性措施。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在9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是對不具備注冊條件而被合法注冊的一種通過法定程序宣告其無效的制度。經無效宣告程序撤銷的商標權自始無效,經撤銷程序導致被撤銷的注冊商標從撤銷之日起喪失商標權。
1.注冊商標不具備法定注冊條件的無效宣告。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法定注冊條件(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注冊商標侵權的無效宣告。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司法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涉及侵權情形下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之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4.注冊商標宣告無效,商標權自始不存在。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依照前述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刑法的概念和分類
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1]??,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并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修改后的刑法自2017年11月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2]??這也是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后通過的第十個刑法修正案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處罰的法律.具體些說,刑法是掌握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并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2、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3、狹義刑法即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
刑法典由兩編組成,第1編為總則,第2編為分則,此外還有1條附則。總則,為一般規定;分則,為具體規定;總則規定不僅適用于分則,而且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編下面分為章。我國刑法典為:總則5章,分則10章。
刑法體系,是指各種刑法規范按照一定的規律、順序、聯系、有機地排列,組成統一的整體。各國刑法典,一般從總體上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個別還有附則。編之下,再根據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內容有次序地劃分為章、節、條、款、項等層次,從而構成一個科學的統一整體。
刑法的解釋就是對刑法規范含義的闡述。只有正確了解刑法規范的真實含義,才能正確的加以適用。刑法規范之所以需要解釋,主要是因為刑法條文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穩定性,有的抽象用語具有多義性,難免使人們產生不同的理解,加之現實生活有事千姿百態和復雜多變的,為了統一理解,為了使抽象的法條適用于具體案件,使司法活動能夠跟上客觀情況的變化,就需要對刑法規范進行解釋。
一,按照解釋的效力分類,刑法的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二、按照解釋的方法分類,刑法解釋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三,其他解釋方法
沿革解釋
沿革解釋,又稱歷史解釋,是指根據刑法條文制定的歷史背景以及其因襲與演變的情況闡明條文含義的解釋方法。法律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在這種發展過程中,具有連續性與變動性的雙重變奏。沿革解釋就是從連續與變動的相關性上闡明刑法條文的含義,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沿革解釋優于其他解釋。對于正確領會刑法條文的含義來說,沿革解釋具有重要的意義。
廣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的各種淵源及其相互關系;狹義的刑法體系,是指刑法典的組成和結構。此處是指的后者。
刑法典由兩編組成: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分則。此外還有一條附則。編下為章。總則共五章,分別為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分則共十章,分別規定了十類犯罪。章下為節,但只是總則的第二、三、四章以及分則的三、六章之下設立節,總則的第一、五章及分則的其他章之下沒有設立節。節(章)下是條,條是表達刑法規范的基本單位,也是刑法典的基本組成單位。刑法典的全部條文用統一的順序號碼進行編排,從第1條至第452條統一編號,不受編、章、節劃分的影響。條下是款。款是條的組成單位,沒有編號,其標志是另起一段。如引用某條的第二段,則第為第“××條第2款”。但許多條文只設立了一款,在這種情況下便只稱作“第××條”,而不稱為“第××條第1款”。款(條)下是項。項是某些條或款之下設立的單位,其標志是另起一段且用括號內的基數號碼編寫。如刑法第34條第1款下設有3項
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我國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這一規定明確了我國刑法的根據,包括法律根據和實踐根據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
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司法實踐經驗和實際情況,是我國刑法制定的實踐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我國刑法的任務就四條
1、保衛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衛國家安全和社會主義制度
2、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
3、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權利
4、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罪行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基本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基本內容:
(1)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只有在行為的時候已經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但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問題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2)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3)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依據:《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基本含義: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主要內容:
(1)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
(2)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
(3)同樣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為。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為,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依據: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罪行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基本含義: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注意事項: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指觸犯了刑法,依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犯罪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犯罪構成
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兩者的聯系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兩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
第二,前提相同。兩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行。
第三,責任相同。兩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均應負刑事責任,但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兩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數情況下)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為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的實行,只要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論防衛人是否有條件采取逃跑、報警、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
第四,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于懸殊即可,因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則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損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損害。
第五,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義務;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6)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特殊防衛權,也有人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者"絕對防衛權";而緊急避險卻沒有類似的規定。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1)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3)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征,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5)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
(7)特別例外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比較廣泛。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正當防衛對防衛人一般無特殊要求,然而緊急避險有限制,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
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犯罪預備: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
規定對于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著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結合案情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未遂和中止
犯罪未遂具備三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犯罪未遂與犯罪預備的主要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
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犯罪中止:根據其發生的時空范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犯罪中止種類: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范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后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奸行為人基于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
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概念: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得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是犯罪行為; 二是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與發生的犯罪結果有因果關系。
3、犯罪主觀方面: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
(1)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
(2)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主要形態有:犯罪集團與主犯(第26條)、從犯(第27條)、脅從犯(第28條)、教唆犯(第29條) 1.共同犯罪(第25條)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眾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過失犯罪,但在這種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4、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
5、主觀條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刑罰的概念和特征
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本質上的嚴厲性
2.適用對象的特定性
3.根據的法定性
4.適用主體的單一性
刑罰,是刑法中明文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所適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具有以下特征:
(1)是以限制或剝奪犯罪人權益為內容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人。
(3)適用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
(4)刑罰的種類及適用標準必須以刑法明文規定為依據。
(5)適用程序上必須依照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6)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1、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2、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這種分類實際上是依各刑種能否獨立適用而作出的劃分。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四種。生命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種刑罰。自由刑,是剝奪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包括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運用最廣的一種刑罰。財產刑,是剝奪犯罪人財產的刑罰方法,包括罰金、沒收財產。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行使某些權利和資格的刑罰方法,如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
二、主刑是指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的刑罰。一個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二個以上主刑。如前所述,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
刑罰的具體適用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所解決的是一國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的問題。從各國刑法及國際條約的規定來看,一國刑法不僅能適用于本國領域內,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也能適用于本國領域外;但刑法在國外的適用受到國際法的制約,制約刑法空間上的適用范圍的國際法原則,就是國家自己保護與國際協同。
(一)對國內犯的適用原則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以下幾類情況:
(1)不適用中國刑法(廣義刑法)的情況。即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不適用我國刑法(2)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的情況。即香港、澳門與適用其本地刑法,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及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刑事法律;
(3)不適用刑法典的情況。即刑法典頒布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特別刑法,出現法條競合的情況時,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適用刑法典,而適用特別刑法。
(4)不適用刑法典的部分條文的情況。即民族自治地區不能全部適用刑法典,而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了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時,行為符合該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適用該變通或補充規定,而不適用刑法典條文。
(二)對國外犯的適用原則
國外犯有三種情況:
一是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
二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或者中國公民權益的犯罪;
三是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
1、屬人管轄原則。這里的屬人管轄原則,是指積極的屬人管轄原則,即本國公民在國外犯罪的,也適用本國刑法。
2、保護管轄原則。保護管轄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其在國外的犯罪行為,只要侵犯了本國國家利益或者本國公民的權益,就適用本國刑法。
3、普遍管轄原則。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各國的共同利益為標準,認為凡是國際公約或者條約所規定的侵犯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國籍與犯罪地的屬性,締約國或參加國發現犯罪人在其領域之內時便行使刑事管轄權。
(三)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我國刑法第10條采取了消極承認的做法,即外國確定的刑事判決不制約本國刑罰權的實現。具體而言,不管外國確定的是有罪判決還是無罪判決,對同一行為本國可行使審判權,但對外國判決及刑罰執行的事實給予考慮。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一)刑法的生效時間 刑法的生效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我國現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公布,于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時間
法律的失效時間,即法律終止效力的時間,通常要由立法機關作出決定。從世界范圍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種,諸如新法公布實施后舊法自然失效,立法機關明確宣布廢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時即規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國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兩種方式:
一是由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于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對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共同特征的概括。
危害國家安全罪罪名一共十二個,其中六個罪名經常遇到:
背叛國家罪,是指中國公民勾結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犯此罪10年起,可判死刑。此罪屬行為犯,跟后果無關,即同時具備勾結行為和危害行為便犯此罪。與境外沒有接觸者不在此罪處罰范圍。
分裂國家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對于普通公民來說當下此罪涉及疆獨、藏獨、臺獨三個議題;對于黨、政、軍要職的人員來說,另立中央、謀求地方獨立也在此罪處罰范圍之內。犯此罪3年起,可判死刑,如有與境外勾結行為,從重處罰。
武裝叛亂、暴亂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以武裝的形式反叛國家或與國家的政府進行武裝對抗,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可能犯此罪的是起義、倒戈并且失敗的軍警,和在混亂的社會狀態下實施殺人、爆炸、放火、毀壞財物行為的個人,與堅持非暴力理念的人沒有太大關系。此罪至少3年以下,可判死刑。
叛逃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撤離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此罪主體僅限于“官”,如軍人叛逃,不涉此罪,依軍人叛逃罪處理。犯此罪至少5年以下,掌握國家秘密的,從重處罰。
間諜罪,是指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以及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帶路黨”們要小心此罪,犯此罪10年起,可判死刑。
資敵罪,是指在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即戰爭狀態下的資敵行為。犯此罪3年起,可判死刑。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煽動分裂國家罪
4、武裝叛亂、暴亂罪
5、顛覆國家政權罪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8、投敵叛變罪
9、叛逃罪
10、間諜罪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12、資敵罪
上述12個罪名可分為3類: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罪。包括前7個罪名。
(二)叛變、叛逃罪。包括投敵叛變罪、叛逃罪2個罪名。
(三)間諜、資敵罪。包括最后3個罪名。?[8]?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污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范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個)
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十個)
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五個)
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資助恐怖活動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九個)
包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十三個)
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危險駕駛罪?。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
三、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犯罪;
四、以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對象的犯罪;
五、過失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犯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該罪行出自《刑法》第三章。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識產權罪
八、擾亂市場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行為。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表現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譽、人格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31條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1、故意殺人罪
2、過失殺人罪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1、故意傷害罪
2、過失重傷罪
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1、強奸罪
2、強迫婦女賣淫罪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拐賣人口罪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3、非法拘禁罪
4、非法管制罪
5、非法搜查罪
6、非法侵入住宅罪
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
1、侮辱罪
2、誹謗罪
借助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1、刑訊逼供罪
2、偽證罪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1、破壞選舉罪
2、報復陷害罪
3、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5、妨害通信自由罪
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攫取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包括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以及公民私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關系。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為一下四種具體類型:
第一,公然強取型犯罪,包括搶劫罪、搶奪罪、聚眾哄搶罪、敲詐勒索罪。
第二,秘密竊取型犯罪,即盜竊罪。
第三,騙取型犯罪。即詐騙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第一種類型又可以稱為強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種類型又可合并稱為非強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為目的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毀損型。即以毀損財物為故意內容的侵犯財產罪。包括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指妨害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共同特征主要有:
1.侵犯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依法實行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 犯罪的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也有少數是特殊主體。
4.主觀方面絕大多數表現為故意,個別犯罪表現為過失
刑法分則第6章規定了9小類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它們依次是:
①擾亂公共秩序罪;
②妨害司法罪;
③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④妨害文物管理罪;
⑤危害公共衛生罪;
⑥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⑦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⑧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⑨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污、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污、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根據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貪污賄賂罪共有十三個具體罪名。這十三種犯罪可分為兩類:
貪污犯罪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產罪。
賄賂犯罪
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
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規定瀆職罪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
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規定有三十五個罪名。根據瀆職罪的客觀表現分為以下三類犯罪: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
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
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
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犯罪構成是軍事刑事法律所規定的、決定軍職人員某一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構成軍人違反職責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包括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軍事利益。國家軍事利益指國家國防和軍事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作戰行動、備戰能力、軍事科研、軍隊后勤保障、軍事機要等方面的利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是軍人違反職責罪區別于刑法分則各類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征。對國家軍事利益有無危害,也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標志
(2)客觀方面表現為軍人違反職責,應受處罰的行為。
(3)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職人員。
(4)主觀方面多數是由故意構成的,但也有少數犯罪是由過失構成的
國防法規的基本概念和特點
國防法規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用于調整國防體制、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技建設、戰爭動員體制、國防生產、全民防御和國防教育等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國防政策的法律體現,是指導國防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的國防法規,除了具有無產階級的根本性質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國防法規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權威性本是所有法律的共性。
2、國防法規具有較強的從屬性。
3、國防法規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
國防法規的基本特征
1、調整對象的軍事性;
2、內容公開的相對性;
3、司法適用的優先性;
4、處罰措施的嚴厲性。
國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國防法》的主要內容:?
規范了國家防務建設的基本方針和基本原則;
2.規范了國防建設的基本制度 ;
3.規范了國防領導體制的構成及職責;?
4.規范了武裝力量的構成、性質、宗旨、任務、建設目標及武裝力量活動的原則等;?
5.規范了公民、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國防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一部綜合性的調整和規范國防與武裝力量建設的基本法律。是用來調整和指導國防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基本法律規范,它在國防法規體系中占有統帥地位并起著核心作用,是其他軍事立法的基本依據
兵役法、國防人事法、國防設施法、國防科技法、現役軍官法。
國防法的基本特征
1、國防法體現了黨和國家領導國防的一致性;
2、國防法體現了我國國防的正義性;
3、國防法體現了我國國防的人民性;
4、國防法體現了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發展的協調性;
5、國防法體現了基本軍事法律的綜合性。
兵役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兵役法是指調整國家兵役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其主要內容是:國家的兵役制度,武裝力量的組成,公民服兵役的條件、形式和期限,兵員的征集、招收和動員,公民服兵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獎懲等。
我國兵役法是我國工人階級及其領導下的廣大人民意志在兵役制度方面的集中體現,是我國在新的歷史時期建設現代化、正規化的革命軍隊和現代化國防的重要法律依據。兵役法依據憲法制定,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國家元首頒布實施。其目的在于保障軍隊的兵員補充,加強國家的武裝力量建設。
特點(兩個結合):義務兵與志愿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優越性:有利于部隊兵員更新,保持兵員年輕化;有利于部隊保留技術骨干,提高部隊戰斗力;有利于加強民兵建設,為在現代條件下開展人民戰爭打下基礎;有利于健全預備役制度,提高戰時快速動員的能力。
國防動員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國防動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確立的一項國防基本制度,是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戰略措施。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對于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內容
《國防動員法》主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權、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預備役人員的儲備與征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軍品科研、生產與維修保障、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國防勤務、民用資源征用與補償。
首先,制定國防動員法是填補國防動員立法的空白,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加速發展,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其次,制定國防動員法是提高國家平戰轉換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
最后,制定國防動員法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保證國防動員工作健康發展的需要。
國防教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二)主要內容
該法律是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包括學校國防教育、社會國防教育、國防教育的保障。
(三)特征
《國防教育法》是指導和規范國防教育的基本法律,它是以《國防法》《教育法》為依據,形成在全國國防教育方面的法律。這是一部建設和鞏固國防,增強全民國防意識,提高國防素質的法律。
https://www.81hongshi.com/article/zixun_news/id/1194.html
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反分裂國家法》是在 2005 年 3 月 14 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關于臺灣海峽兩岸關系的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并立即予以實施。
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臺灣問題的底線。
該法律首先具有原則性,表現在內容豐富且邏輯嚴密。
其次,《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真正用來維護臺海地區穩定和國家統一,推動兩岸關系正常化,從而符合和滿足兩岸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
該法律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即“臺獨”分裂活動。
(2015 年真題)我國的軍事法律由()制定。
A、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B、中央軍委
C、國務院
D、國務院和中央軍委
【紅師教育答案】
本題答案為 A。
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則
我國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 我國國防活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的利益保證國家對國防實施集中、統一的領導;
2、在國民經濟不斷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國防現代化;
3、建立精干的常備軍和強大的后備力量相結合的武裝體制,走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國圃發展道路,貫徹軍民結合、平戰結合的方針,實行積極防御的軍事戰略,堅持現代條件下的人民戰爭,維護和平,反對霸權主義。
國防法制是國家為了加強防務,尤其是加強武裝力量建設,用法律形式確定并以國家強制力手段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則、
積極防御的原則、
全民自衛的原則、
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
積極防御的原則
全民自衛的原則
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
全國人大和國家主席的國防職權
國防動員法第八條規定: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國防方面的職權主要有: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動員令;
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法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授予在國防方面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有關國防方面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并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的國防職權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國防建設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制定國防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三)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四)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五)領導和管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和人民武裝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有關工作;
(六)領導和管理擁軍優屬工作和退出現役的軍人的安置工作;
(七)領導國防教育工作;
(八)與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的建設和征兵、預備役工作以及邊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法律規定的與國防建設事業有關的其他職權。
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國防職責
第十三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一)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二)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制定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體制和編制,規定總部以及軍區、軍兵種和其他軍區級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批準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武裝力量的性質和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治軍。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武裝力量中的中國共產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活動。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強國防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應當適應現代戰爭的要求,加強軍事訓練,開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提高戰斗力
武裝力量的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指揮下,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
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應當與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對現役軍人和預備役人員實行銜級制度。國家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建立武裝組織,禁止非法武裝活動,禁止冒充現役軍人或者武裝力量組織。
邊防、海防和空防的概念
邊防是指在國家邊界、沿邊、口岸等地方,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按照 1997 年 3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家的領陸神圣不可侵犯。
海防是指在國家領海,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在我國,按照 1997 年 3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國家的領海神圣不可侵犯。國家加強海防建設,采取有效的防衛和管理措施,保衛領海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
空防是國家為保衛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備外敵入侵,對領空進行的防衛和管理活動的統稱。
邊防:在國家邊界、沿邊、口岸等地方,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
海防:在國家領海,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
空防:國家為保衛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備外敵入侵,對領空進行的防衛和管理活動的統稱
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的領導和實施
《國防法》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統一領導邊防、海防、空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按照國家規定的職權范圍,分工負責邊防、海防、空防工作,共同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國防設施的建設,保護國防設施的安全。
國防科研生產
國防科研生產是在一定條件下和一定時期內研制設計開發與生產武器裝備的能力和國防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的統稱。
國防科研生產能力可分為平時能力和戰時能力、表現能力和實際能力、綜合能力和單項能力。
生產能力的核算,通常以年為時間單位,以具體產品的架、顆、艘、發、輛、門、支等為數量單位的生產能力,代表了最大綱領批量生產和規模生產能力。
其中核算檢驗實際生產能力,可以通過對研制生產過程中最短環節(控制環節)的核算為基礎進行分析估算。
軍事訂貨
軍事訂貨是指軍事主管部門同生產和科研計劃機關(或企業)之間為滿足武裝力量的需要而進行的經濟聯系的一種形式。
《國防法》第 34 條規定,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采購供應。
國防經費
國防經費是指為保障國家生存與發展安全的專項費用,即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 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動的費用,一般是國家財政撥款。
我國國防費用主要用于三個方面:人員生活費、活動維持費、裝備費,各占三分之一比重。
國防資產
國防資產是國家用于國防目的的財和物及由此而引起的各項權利的總和。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防資產在國防活動中具有重大作用,如軍隊資產是軍隊訓練、作戰、生活的物質依托,尤其是軍事基地、軍事設施、武器裝備、軍事工程、倉庫、營房等,在軍事活動中起著物質支撐作用;
國防科技工業資產,是研究、試制、生產武器裝備及其他軍用物資的物質保證,同時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國防教育的方針原則
全民國防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國防知識,培訓軍事技能,培育國防后備人才,激發愛國熱情,強化國防觀念,增強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
方針:全民參與、長期堅持、講求實效。
原則: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
國防教育的組織領導
國防教育是為捍衛國家主權、領土的完整和安全,防御外來侵略、顛覆威脅的建設與斗爭,對全民傳授與國防有關的思想、知識、技能的社會活動。
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為增進全民的國防思想、國防知識、國防技能和身體素質,以及有利于形成和增強國防觀念、國防能力的各種類型的社會活動。
1. 國防教育是建設和鞏固國防的基礎,具有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作用;
2. 國防教育是關系到國家生死存亡的社會工程,國防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精神;
3. 國防教育是國防建設的重要措施,是增強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徑。
武裝力量動員
戰爭動員,是國家采取緊急措施,由平時狀態轉入戰時狀態,統一調動人力、物力、財力為戰爭服務。簡稱動員。通常包括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動員和政治動員。武裝力量動員是將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由平時體制轉為戰時體制;國民經濟動員是把國家和平時期的經濟轉入戰時軌道;人民防空動員是采取各種防護措施,防敵空襲,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及其他重要目標;政治動員是圍繞實施戰爭對全體軍民進行宣傳教育和政治鼓動
武裝力量動員的主要活動通常包括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和預備役人員,以及相應的武器裝備和物資等動員。
武裝力量動員是國防動員的一種形式,國防動員包括 武裝力量動員、國民經濟動員、科學 技術動員、 人民防空動員和政治動員等。
國民經濟動員
國民經濟動員是把和平時期的經濟轉入戰時軌道,充分調動國家經濟力量,保障戰爭的物質需要
科學技術動員
科學技術動員是國家統一組織科學技術部門和人員,從事戰爭所需科學技術的開發研究,研制新式武器裝備。
政治動員
政治動員是國家對全體軍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政治鼓動,發動他們參軍參戰,支援前線,并爭取友好國家的同情和支持。
人防動員
人民防空動員是發動群眾,采取各種措施,防敵空襲,保護居民、經濟設施及其他重要目標。
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指當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將軍隊處于最高級的備戰準備,并向全國發布戰爭動員令的一種戰斗緊張形勢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
國防法規賦予公民的國防義務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
(一)履行兵役的義務;
(二)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義務;
(三)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
(四)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的義務;
(五)接受國防教育的義務;
(六)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交通建設中貫徹國防要求。車站、港口、機場、道路等交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為現役軍人和軍用車輛、船舶的通行提供優先服務,按照規定給予優待。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
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公民、組織的國防權利
公民和組織享有國防建設建議權、制止、檢舉危害國防行為權、損失補償權。
國防是整個國家的國防,是全體人民的國防,決不僅僅是軍隊和武裝部門的事。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全體公民的神圣職責。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信仰、受教育程度,都具有義不容辭的國防義務。公民在履行國防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相應的權利。
按照國防法規,公民在履行國防義務的同時也享有權利,他們的家屬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權利和待遇。
褒揚撫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病故的現役軍人的家屬由政府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并對其無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發給定期撫恤金。
革命殘廢軍人繼續在部隊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參加國家黨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按照因戰殘廢、因公殘廢的不同標準由部隊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發給殘廢金。對殘廢軍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規定撫恤。
優待。對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從生產、生活和社會福利諸方面,給予照顧和優待,包括在和群眾同等條件下,在參軍、入學的錄取、助學金待遇的取得、職工的錄用、社會救濟款的領取等的優先權;
醫療、入學等費用和義務工等勞務的減免;生產、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問和關懷;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現役軍人隨軍的配偶,駐地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應負責安排他們的工作,隨軍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學上學的,當地政府教育部門應負責安排他們入學;
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或接到軍人在部隊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時,應組織人民群眾給他們的家屬賀喜;新年、春節期間,組織人民群眾對軍屬進行慰問。
安置。國防法規規定: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和經濟形勢的發展,妥善組織和安排退出現役的軍人,傷、病、殘軍人和離休退休軍人的生產、生活和休息
公民享有的國防權利大多數是軍屬權利,比如褒揚撫恤、優待、安置(退伍)等。
組織享有的國防權利無非是對于參與國防建設或者承擔戰略儲備等組織實施一些補貼、補償和政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