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 民法總則
-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責任 176-187
- 第九章 訴訟時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間計算 200-204
- 民法通則
-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責任 106-134
- 第七章 訴訟時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則 151-156
- 物權法
- 第一編 總則 1-38
- 第二編 所有權 39-106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107-169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170-240
- 第五編 占有 241-245
- 附 則 246-247
- 擔保法
- 第一章 總則 1-5
- 第二章 保證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質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則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總則
- 合同法分則
- 侵權責任法
- 婚姻繼承收養
- 婚姻法
- 繼承法
- 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