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歸責原則**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民事責任的免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的清償**
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零九條 因保護公益或他人私益受損時的賠償和補償**
因防止、 制止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 法律責任的重合**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 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 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賠償責任與違約金**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 , 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雙方違約**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防止損失擴大**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 , 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時的違約責任**
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上級機關的原因違約時的責任承擔**
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害財產權的民事責任**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 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職務侵權**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產品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 人身損害的, 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 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正當防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緊急避險**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共同侵權**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混合過錯**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平責任**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 民法總則
-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責任 176-187
- 第九章 訴訟時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間計算 200-204
- 民法通則
-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責任 106-134
- 第七章 訴訟時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則 151-156
- 物權法
- 第一編 總則 1-38
- 第二編 所有權 39-106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107-169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170-240
- 第五編 占有 241-245
- 附 則 246-247
- 擔保法
- 第一章 總則 1-5
- 第二章 保證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質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則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總則
- 合同法分則
- 侵權責任法
- 婚姻繼承收養
- 婚姻法
- 繼承法
- 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