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所有權的取得**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產所有權**
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 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七十四條 集體財產所有權**
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一)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 (二)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 (三)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產。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個人財產所有權**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財產繼承權**
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第七十七條 社團財產**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七十八條 共有**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埋藏物與拾得物的歸屬**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第八十條 土地使用權與承包經營權**
國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一條 自然資源使用權及承包經營權**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單位有管理、保護、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涂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 經營權**
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合同的定義**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八十六條 按份之債**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八十七條 連帶之債**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中有關質量 、期限 、地點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內容不能確定,當事人又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格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合同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造的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合同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第八十九條 債的擔保**
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條 借貸之債**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 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 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不當得利**
沒有合法根據, 取得不當利益, 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 ,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九十四條 著作權**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 (版權) ,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 專利權**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 商標權**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 發現權、發明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 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 、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九十八條 生命健康權**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 姓名權、名稱權**
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條 肖像權**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名譽權**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 榮譽權**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零三條 婚姻自主權**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 禁止買賣、 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兒童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 男女平等**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 民法總則
-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責任 176-187
- 第九章 訴訟時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間計算 200-204
- 民法通則
-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責任 106-134
- 第七章 訴訟時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則 151-156
- 物權法
- 第一編 總則 1-38
- 第二編 所有權 39-106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107-169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170-240
- 第五編 占有 241-245
- 附 則 246-247
- 擔保法
- 第一章 總則 1-5
- 第二章 保證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質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則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總則
- 合同法分則
- 侵權責任法
- 婚姻繼承收養
- 婚姻法
- 繼承法
- 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