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法人的定義及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的條件**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的清算**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
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數額, 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經營范圍**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的變更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的終止**
企業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依法被撤銷;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產;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注銷登記**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四十七條 清算**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五十條 法人資格的取得**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 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一條 法人型聯營**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 、事業單位之間聯營, 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五十二條 合伙型聯營**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合同型聯營**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
- 民法總則
-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責任 176-187
- 第九章 訴訟時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間計算 200-204
- 民法通則
-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責任 106-134
- 第七章 訴訟時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則 151-156
- 物權法
- 第一編 總則 1-38
- 第二編 所有權 39-106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107-169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170-240
- 第五編 占有 241-245
- 附 則 246-247
- 擔保法
- 第一章 總則 1-5
- 第二章 保證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質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則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總則
- 合同法分則
- 侵權責任法
- 婚姻繼承收養
- 婚姻法
- 繼承法
- 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