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調整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S的原則。
**第五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則**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民法總則
-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2
- 第二章 自然人 13-56
- 第三章 法 人 57-101
-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102-108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109-132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133-160
- 第七章 代 理 161-175
- 第八章 民事責任 176-187
- 第九章 訴訟時效 188-199
- 第十章 期間計算 200-204
- 民法通則
- 第一章 基本原則 1-8
-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9-35
- 第三章 法 人 36-53
-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54-70
- 第五章 民事權利 71-105
- 第六章 民事責任 106-134
- 第七章 訴訟時效 135-141
-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142-150
- 第九章 附 則 151-156
- 物權法
- 第一編 總則 1-38
- 第二編 所有權 39-106
- 第三編 用益物權 107-169
- 第四編 擔保物權 170-240
- 第五編 占有 241-245
- 附 則 246-247
- 擔保法
- 第一章 總則 1-5
- 第二章 保證 6-32
- 第三章 抵押 33-62
- 第四章 質押 63-81
- 第五章 留置 82-88
- 第六章 定金 89-91
- 第七章 附則 92-96
- 合同法
- 合同法總則
- 合同法分則
- 侵權責任法
- 婚姻繼承收養
- 婚姻法
- 繼承法
- 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