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建筑業企業應當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未按照規定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罰款**。
【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注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兩大類。

良好行為記錄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法,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
1.【2013 一建】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工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
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和執業行業規范,經( )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或者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所形成的記錄。
A. 鄉(鎮)
B. 縣
C. 市
D. 省
```
【施工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一)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資質資格違法):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3)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5)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6)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二)承攬業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接活):
(1)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2)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5)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
(三)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干活):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2)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3)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4)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或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
(5)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四)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干活)
(9)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24)轉讓、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略)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
2.【2017 一建】根據《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關于施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超越本單位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屬于承攬業務不良行為
B. 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證書的行為屬于工程安全不良行為
C. 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拆卸施工起重機械的行為屬于資質不良行
為
D.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行為屬于承攬業務不良行為
```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公布】建筑誠信行為記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統一公布。其中,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 7 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 6 個月至 3 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 年。
屬于《全國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范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確認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地發布之日起 7日內報建設部。通過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有關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在本地區統一公布。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 3 個月;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消,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記錄,并在相應誠信信息平臺上予以公布,同時應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布】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 6 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于** 6 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簡記為:公告期間=限制期間**)。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簡記為:國家秘密,絕對不公開。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相對不公開**)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每年考)
```
3. 某施工單位因轉包工程,被有關主管部門決定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取消 3 個月投標資
格,則該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應為( )。
A. 3 個月
B. 6 個月
C. 1 年
D. 2 年
4. 關于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時限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 6 個月
B. 招標投標法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 1 年
C. 對整改得力的企業,經申請,可以刪除其不良行為記錄
D. 對整改不力的企業,可以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
5.【 2017 一建】根據《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關于建筑市場誠信行為
公告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
人隱私的記錄
B. 對于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行政處理決定應當給予公告
C. 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
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公告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停止公告
D.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應暫停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
告
```
#### 一、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官~民:守法評價)
```
6. 建筑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包括政府對市場主體的誠信評價和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
信用評價,前者是( )。
A. 以守法、守信、守德和綜合實力為基礎的綜合評價
B. 以守法為基礎,根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的誠信評價
C. 以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為依據,對社會關注的焦點、熱點問題的評價
D. 市場主導,以建筑市場信用平臺的記錄為基礎的評價
```
#### 二、社會中介信用機構對市場主體的綜合信用評價(民~民:綜合評價)
```
7.【 2014 二建】以市場主導,以守法、守信、守德、綜合實力為基礎進行綜合評價的
是( )。
A. 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
B. 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
C. 市場主體的自我綜合信用評價
D.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部門的綜合信用評價
```
```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B
4.【答案】D
5.【答案】B
6.【答案】B
7.【答案】B
```
- 前言
- 一、建設工程基本法律制度12
-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1
- 建設工程法律體系★★002
- 法的形式★★★000
- 法的效力層級★★★001
- 建設工程法人制度1
- 法人的法定條件、地位和作用★★000
- 企業法人與項目經理部★★★122
- 建設工程代理制度1
-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010
-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102 P11-12
- 轉代理、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102 P12-14
- 不做否認表示和不當或違法代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000 P14-15
- 建設工程物權制度2
- 物權的種類★010
- 土地所有權★000
- 建設用地使用權★★★021
- 地役權★★★100
- 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和保護★★100
- 建設工程債權制度1
- 建設工程債的產生★★002
-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制度1
-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常見種類、保護和侵權責任★★000
- 著作權主體和計算機軟件保護★ 000
- 建設工程擔保制度2-3
- 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100
- 保證★★000
- 建設工程中常用的擔保種類★000
- 抵押權★★112
- 質權★★000
- 留置★★010
- 定金★★ 021
- 建設工程保險制度0-1
- 保險與保險索賠★★000
- 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001
-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制度1-2
- 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002
- 刑事責任承擔方式★★★111
- 二、施工許可法律制度5-6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制度2
- 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100
- 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011
- 申請延期的規定★★★011
- 施工許可證的法律責任★000
- 施工企業從業資格制度1-2
- 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和等級★001
- 企業資質證書的撤回、撤銷、注銷和不予升級和增項★000
- 禁止無資質或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規定★000
- 禁止以他企業或他企業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規定★010
- 企業資質的法律責任★210
- 建造師注冊執業制度2
- 二級建造師的注冊★★011
- 不予注冊和注冊證書的失效、注銷和繼續教育★★★000
- 建造師執業范圍★★★101
- 建造師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000
- 建造師的法律責任★010
- 三、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22
-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15-18
- 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120 P74-75
- 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和可以不招標的項目★★★410 P75-76
-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001 P76-77
- 招標基本程序★★★ P77
- 開標、評標、中標和簽訂合同 ★★★141 P79-81
- 禁止肢解發包和限制、排斥投標人 ★★012 P81-82
- 投標人和聯合體投標★★412 P83
- 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242 P83-85
- 禁止串通投標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122 P86-87
- 中標的法定要求和招標投標投訴與處理 ★★★311 P88-90
- 建設工程承包制度2
- 工程總承包和共同承包 ★★000 P95-98
- 建設工程分包的規定★★★221 P98-102
- 發包、承包單位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 ★011 P102-103
- 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3
-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和誠信評價★★231|231 P106-107
- 四、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25
-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13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330 P109-112
- 實際竣工日認定爭議 ★100 P113-114
- 工程價款的支付 ★★★100 P114-116
- 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021 ★★★ P117
- 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201 P118-120
- 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213 P120-123
-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轉讓 ★★000 P123-125
- 可撤銷合同 ★★001 P125-126
- 合同的終止 ★★200 P126-127
- 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323 P127-128
- 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質與作用★★120 P128-129
- 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8
- 勞動合同的種類和基本條款 ★★111 129-131
-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和集體合同 ★★111 131-133
-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021 P133-134
-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020 P134-135
-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312 135-137
-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002 P137
- 勞務派遣 ★★304 P138-140
- 勞動保護的規定 ★★★110 P142-149
-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和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100 P149-153
- 相關合同4
- 承攬合同的法律規定 ★★111 P153-156
- 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 ★★111 P156-161
- 借款合同的法律規定 ★010 P162-163
- 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100 P163-165
-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011 P166-168
- 運輸合同的法律規定 ★★111 P168-170
- 五、環保、節能和文物保護5
-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制度2
- 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的規定★★123 P174-177
- 大氣污染的防治 ★010 P17-178
- 水污染的防治 ★100 P179-181
- 施工現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000 P182-183
- 環境污染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00
- 施工節約能源制度1-2
- 施工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的規定 ★101 P188-192
- 施工節能的規定 ★★000 P190-192
- 節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000 P194-195
- 施工文物保護制度1
- 受國家保護的文物范圍 ★000 P196-197
- 施工發現文物報告和保護的規定 ★001 P199
- 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制度10
- 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0-1
-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001 P203-204
-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政府監管的規定 ★★★000 P204
- 安全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000 P205-206
-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2-3
-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000 P207-210
- 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100 P210-211
- 施工總承包和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010 P211-212
- 施工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 ★★★200 P212-214
-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010 P214-216
-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制度2-3
-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 ★★★011 P221-222
-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000 P222-226
-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000 P226-229
-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和應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000 P229
- 工傷保險的規定 ★★★010 P231-237
-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規定 ★★★000 P237
- 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2
- 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210 P240-241
- 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 ★★★001 P242-244
- 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采取相應措施的規定011 ★★★ P244-248
- 建設單位和相關單位的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制度2-3
- 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001 P250-255
- 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000 P255
- 工程監理、檢驗檢測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210 P255-256
- 機械設備等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20 P256-258
- 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10
- 工程建設標準0-1
- 工程建設標準的分類 ★★001 P261-264
-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規定 ★010 P264-266
-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2-4
- 對施工質量負責和總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 ★★000 P269-271
- 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000 P270-271
- 對建筑材料、設備等進行檢驗檢測的規定 ★★★121 P271-273
- 施工質量檢驗和返修的規定 ★★★001 P273-274
- 施工單位質量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00 P275-276
- 建設單位及相關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2-3
- 建設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000 P277-280
- 勘察、設計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011 P281-284
- 工程監理單位相關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00 P284-286
- 政府部門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000 P286-287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2-3
- 竣工驗收的主體和法定條件 ★★★331 P288-289
- 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等驗收的規定 ★★100 P289-292
- 工程竣工結算 ★010 P292-295
- 竣工工程質量爭議的處理 ★★330 P295
- 竣工驗收報告備案的規定 ★ 001
-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2
- 質量保修書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 ★★★020 P297-299
- 質量責任的損失賠償 ★★★102 P299-300
- 八、建設工程糾紛處理9
-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0-1
- 工程糾紛的分類 ★000 P301-302
-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000 P303-305
-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001 P305-306
- 民事訴訟制度4
-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030 P306-309
-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100
- 考點 民事訴訟證據 ★★★112 P312-314
- 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000 P314-316
- 民事訴訟時效 ★★★000 P317-319
-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000 P319-320
- 一審程序 ★★101 P321-323
- 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001 P323-327
- 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001 P327-331
- 仲裁制度2-3
- 仲裁基本制度和仲裁協議 ★★★111 P332-333
- 仲裁協議的效力和效力確認 ★★000 P333-334
- 仲裁審理的法定程序 ★★★010 P335-336
- 仲裁裁決的執行 ★★101 P337
-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 調解與和解制度
- 調解的規定
- 和解的規定
- 行政強制、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法定程序
- 行政復議的范圍、受理和復議決定
-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審理程序和判決執行
- 侵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