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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概念 高處作業:在距墜落基準面?2 m及?2 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墜落基準面:墜落處昀低點的水平面。 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 ℃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 ℃。 帶電高處作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2、引用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5-2008) 《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 3869-1997 ) 《安全帶》(GB 6095-2009 ) 《吊籠有垂直導向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GB 26557-2011) 《高溫作業分級》(GB/T 4200-2008) 《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 3、作業要求 3.1 ?作業分級 3.1.1 作業高度 h分為四個區段:2 m ≤ h ≤5 m;5 m < h ≤15m;l5m < h ≤30 m; h > 30 m。 3.1.2 直接引起墜落的客觀危險因素分為 11種: a) 陣風風力五級(風速8.0 m/s)以上; b) GB/T 4200規定的Ⅱ級或Ⅱ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c) 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 ℃的作業環境; d) 接觸冷水溫度等于或低于 12 ℃的作業; e) 作業場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 作業場所光線不足或能見度差; g)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距離小于表 1的規定: :-: 表 1 ?作業活動范圍與危險電壓帶電體的距離 ![](https://box.kancloud.cn/fb537666e6fa7fe71e9e208d7ca27827_632x53.png) h)擺動,立足處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邊小于 500 mm的矩形平面、直徑小于 500 mm的圓形平面或具有類似尺寸的其它形狀的平面,致使作業者無法維持正常姿勢; i) GB 3869規定的Ⅲ級或Ⅲ級以上的體力勞動強度; j) 存在有毒氣體或空氣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業環境; k) 可能會引起各種災害事故的作業環境和搶救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 3.1.3 不存在3.1.2列出的任一種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 2 規定的 A類法分級,存在 3.1.2列出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客觀危險因素的高處作業按表 2規定的 B類法分級。 :-: 表 2 ?高處作業分級 ![](https://box.kancloud.cn/0ddc741943e3c2c548895ffec132eae6_632x108.png) 3.2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 3.2.1?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3.2.1.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3.2.1.2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3.2.1.3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3.2.1.4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3.2.1.5《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3.2.1.6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3.2.1.7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3.2.1.8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3.2.1.9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3.2.1.10?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3.2.1.11?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 3.2.1.12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 3.2.1.13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2.1.14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3.2.1.15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3.2.2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3.2.2.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3.2.2.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 3.2.2.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3.2.2.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3.2.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 3.2.2.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3.2.2.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3.2.2.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2.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3.2.2.10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3.2.2.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3.2.2.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3.2.2.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3.2.2.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3.2.2.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3.2.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3.2.3.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3.2.3.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2.3.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殊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3.2.3.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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