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術語和定義
有限空間:進出口有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2、分工與職責
2.1安全處是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環保技術處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有限空間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設備處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交底工作。
2.4有限空間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2.5.1 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5.2 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5.3 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 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 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5.6嚴格控制節假日、夜間作業,特殊原因確需實施檢維修作業的,廠級帶班領導對落實作業安全技術措施負責。
2.5.7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控制,嚴禁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進行相互禁忌的作業,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并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嚴格控制作業現場的人員數量,除現場監護人員外,不允許與該作業無關其他員工進入作業區域。
2.6 監護人員的職責
2.6.1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2.6.2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監護。
2.6.3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作業。
2.6.4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
2.6.5控制、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并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有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2.6.6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2.6.7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2.6.8對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質的設備、管道和容器內工作時,監護人不應少于2人。
2.7作業人員的職責
2.7.1作業人應持經批準、有效的《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
2.7.2《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作業。
2.7.3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的安全措施。
2.7.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得作業。
2.7.5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
2.7.6對違反本規定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若發現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2.7.7在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時,應立即向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作業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2.8 審批人員的職責
2.8.1 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8.2 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8.3 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由安全處人員到現場對作業條件進行確認并簽字,后由企業領導班子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副職以上負責人簽名確認,簽字人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
3、作業分級
3.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殊有限空間作業。
3.1.1 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作業。
3.1.2 進入與污水排放系統相連的下水井、下水道、涵洞等部位的作業。
3.1.3 經主管部門確認,要求按特殊有限空間作業控制的。
3.2除特殊有限空間作業以外的,為一級有限空間作業。
4、《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的制定和審查:有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組織對作業現場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有限空間生產處理、盲板加拆等相關方案,環保技術處、設備處、安全處等專業部門負責審核。特殊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由生產總廠領導批準,一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由分管生產(技術)或設備的負責人批準。
4.2 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審查、批準后,建議作業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檢維修方案》、《安全環保技術交底》,由作業所在單位負責人向作業單位(人員)進行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 ?
4.3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辦理:任務交底和風險告知后,由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負責填寫《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上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有限空間名稱、作業內容、有限空間原有介質、監護人姓名、危害辨識等。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作業單位負責人、作業人員姓名等。
4.4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確認,需在與本次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5項由作業所在單位的設備管理人員確認簽字;6-10項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確認簽字;11項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作業單位負責人根據現場實際,分別補充作業安全措施。
4.5 《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審批: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設備處、安全處等部門負責人審核。特殊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生產總廠領導批準,一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5、有限空間分析及合格標準
5.1針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的氣體取樣檢測分析作業,需要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等并嚴格執行。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有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數據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5.3分析與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一級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2h分析一次,特殊有限空間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4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5.5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適當的個體防護措施。
5.6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5.7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5.8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 ,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5% (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 ,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 0.2% (體積分數);
c)氧含量為 18%-21% ,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 23.5% ;
d)有毒有害介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2.1 )規定。
5.9分析報告單必須黏貼存根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正面左上方。
6、作業安全要求
6.1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 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d)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e)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e)有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6.5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且存有或可能存有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必須有效隔離,與有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并對有限空間進行吹掃、蒸煮、置換合格,加設盲板并掛牌標識。
6.6應保持有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但嚴禁向內充氧或富氧空氣,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6.7有限空間作業的個人防護裝備要求: ?
a)特殊有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必須佩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隔離正壓防護面具,使用前必須仔細檢查其氣密性,供風設備及有限空間出入口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及時將作業人員撤出;
b)特殊有限空間作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c)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穿戴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及護目鏡等;
d)在產生噪聲的有限空間作業,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在有或產生粉塵的有限空間作業,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f)在高、低溫有限空間作業,除應佩戴相應的防高溫、低溫防護器具,還應佩戴通訊設備。
6.8 照明及用電安全要求如下:
a)有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 36V ,在潮濕、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 12V ;
b)在潮濕容器內,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c)使用的所有電器設備必須按照漏電保護器,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 30 毫安,其中照明和手持電動工具的漏電起跳電流不大于 15 毫安。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中。
6.9有限空間作業過程監護要求:
a)在有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應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c)從事無氧、缺氧或氮氣保護狀態下的換劑、撇頂等特殊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應與作業人員規定必要的聯絡方式或配備必要的通信工具,便于有限空間內外之間的聯系。
6.10有限空間作業的其他要求
a)有限空間外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中不應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離開有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c)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d)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e)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f)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
g)作業結束后,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有限空間。
6.11檢維修作業相關要求如下:
a)檢維修作業前要制定詳實的檢維修作業方案,內容要涵蓋風險分析、隔絕置換、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現場技術交底等,實施過程要有記錄。
b)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安全措施要由生產總廠領導簽字審批、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副職以上領導共同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c)實行重大檢維修作業和特殊作業報告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停車檢修等重大檢維修作業前,分廠或部門要將檢維修作業和特殊作業的實施日期、作業范圍和內容、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安全處,由安全處根據公司安排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d)檢維修作業涉及外來施工隊伍的,做到“四個必須”:必須查驗外來施工隊伍和外來施工人員的資質(由采購部引進的采購部負責查驗資質;由工程部安排的由工程部負責查驗資質);必須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屬生產總廠管轄范圍內的,由生產總廠負責);必須對外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屬生產總廠管轄范圍內的,由生產總廠負責);必須安排現場監護人員,嚴禁以包代管(屬生產總廠管轄范圍內的,由生產總廠負責)。
6.12對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易燃易爆場所、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的封閉、半封閉設施(液氧儲罐、油庫、硫酸庫等)的入口,必須實現視頻監控,并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
7、《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管理
7.1《有限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有限空間作業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24h 。特殊情況超過時限的應辦理作業延期手續。
7.3特殊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 1 年。
8、東營魯方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間區域:
8.1、通用部分:有限空間是指生產區域內爐、塔、罐、倉、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坑、井、池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
8.2、捕金一廠:備料收塵器、二元爐收塵器、轉爐收塵器、破碎收塵器、儲氣罐、油罐、煤粉管、爐頂混合料倉、緩沖倉、石英倉、所有進人煙道、二元爐爐體、底吹爐爐體、轉爐爐體、精煉爐爐體、二元爐電收塵器、底吹爐電收塵器、轉爐電收塵器、余熱鍋爐、環保煙囪、地坑、回水池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3、捕金二廠:除塵器、熱水池、冷水池、精礦倉坑、儲氣罐、所有進人煙道、火精爐爐體、多元爐爐體、一元爐爐體、火精爐電收塵器、多元爐電收塵器、余熱鍋爐、熱水池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4、脫硫分廠:一級逆噴洗滌器、二級逆噴洗滌器、高位槽、電除霧器、干燥塔、中間吸收塔、最終吸收塔、干燥循環槽、吸收循環槽、地下槽、主轉化器、預轉化器、換熱器、尾氣煙囪、污酸熱風濃縮洗滌塔、填料塔、煙道、電除霧器、清液槽、攪拌槽、環集單雙塔、地坑、原液儲槽、污酸儲槽、污水儲槽、事故池、污水調節池、回用水池、硫化鈉制備槽、硫化鈉貯槽、硫化反應槽、離心機、硫化濃密機、堿液儲槽、中和槽、除害塔、石灰乳制備槽、石灰乳儲槽、石灰石儲槽、離心機、石灰粉罐、石灰倉、鐵鹽制備槽、地下室、成品酸罐、成品酸高位槽、成品酸地下槽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5、渣選分廠:料倉、除塵器、鐵板給礦機、小鄂式破碎機、圓磨機、圓磨稀油站、球磨機、硝酸儲罐、濃密機中心壇、藥劑池、水冷塔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6、動力車間:混床過濾罐、活性碳過濾器、多介質過濾器、水儲罐、酸堿罐、75噸天然氣鍋爐、鍋爐煙道、熱力除氧器、循環水池、分氣包、空壓機稀油站、地下蓄水池、軟水箱、壓縮空氣儲氣罐、總降GIS室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7、氣體站:分餾塔、分子篩、空冷塔、水冷塔、吸附塔、空壓機氧壓機稀油站、循環水池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8、方圓一廠:集液槽、高位槽、陽極泥池、冷凝水罐、硫酸罐、鹽酸罐、反應釜、凈化集液槽、酸霧凈化塔、計量罐、凈化高位槽、回收酸槽。
8.9、綜合回收廠:濕法車間主廠房內反應槽、漿化槽、低位槽、高位槽和料倉,主廠房西側儲液槽,東側儲液槽和濃密池,石灰廠房漿化槽,次氧化鋅廠房料倉和儲液槽,電積廠房高位槽;火法車間熔煉廠房鉛熔煉爐和回轉干燥窯、冷卻塔、氯氣吸收塔、尾氣吸收主罐、循環水池、地倉、鋼倉,鉛電解附垮廠房陽極泥攪拌槽、真空罐、高位槽、熱水槽和鉍熔煉爐及通用部分部位或區域。
8.10、地下有限空間包括污水井、化糞池、雨水井等。
9、檢查和考核
9.1安全處負責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各部門負責分管職責范圍內的日常監督、檢查;各分廠負責本單位員工監督、檢查。
9.2現場檢查發現作業單位有嚴重違規作業(包括無《安全工作許可證》、《檢維修方案》、《安全環保技術交底》、培訓記錄,若涉及特殊作業無《作業風險分析表》和特殊作業票證)、一般性“三違”現象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
作業隊伍為外來施工隊伍的執行《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書》相應處罰。
作業隊伍為本單位人員的:
1)不按規定辦理八大作業票,扣2分/次;辦理完作業票卻沒有按規范執行特殊作業票相關要求的,扣1分/次;作業票及相關作業記錄填寫不規范、缺項、漏項的,扣0.5分/次;同時,違反此規定的相關責任人(申請人、監護人、作業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等)各罰款500元。
2)檢維修作業前,對口部門未將區域內的風險點位置、風險級別和應急管控等風險信息告知外來施工隊伍和本車間人員的,未留有相關書面記錄的,包括檢維修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培訓記錄、培訓簽到表、培訓照片(需注明培訓日期,可手寫,可機打)、影像記錄(時間為半分鐘左右),扣0.5分/次;同時,違反此規定的相關責任人(申請人、監護人、作業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等)各罰款500元。
3)檢維修作業期間,當風險信息發生變化后,對口部門未及時將最新的風險信息通過培訓等方式告知員工及外來施工隊伍的,扣0.2分/次;同時,違反此規定的相關責任人(申請人、監護人、作業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等)各罰款500元。
4)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檢維修前未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就審批作業通過的各級領導負連帶責任,各罰款500元。
9.3由于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關于印發新版《生產系統經濟指標考核辦法》的通知》(方集字\[2016\]第01號文件)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管理規定(試行)》與《工傷醫療費用借款、報銷等相關事項的規定》(方集字【2017】19號文件)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 安全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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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滅火器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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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體系管理
- 2882 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通則
- 2883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通則
- 2974 工貿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
- 3011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
- 職業病危害風險分級管控體系細則
- 職業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
- 安全活動記錄卡管理
- 數字化安全平臺管理
- 設備綜合
- 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 魯方[2016]第114號關于印發《起重設備鋼絲繩技術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6]第004號《行車吊鉤的檢查要求》
- 魯方[2016]第017號《特種設備管理標準》的通知
- 魯方[2017]第62號關于印發《空調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8]第158號關于印發?生產總廠對生產、檢修廢品物料等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 儀表管理制度
- 魯方[2016]第038號關于印發《自動化儀表管理辦法》的通知
- 自動化儀表使用手冊
- 魯方[2017]第70號關于印發《生產控制系統電腦及網絡使用、維護及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第135號關于印發《DCS及PLC系統的補充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第195號關于印發《DCS及PLC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通知
- 魯方[2016]第028號關于印發《DCS/PLC系統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第029號關于印發《交流接觸器的更換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8]第040號關于印發《計量器具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8]第 號關于印發《廠區監控系統使用、維護及管理的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8]第 號關于印發《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修訂版的通知
- 魯方[2018]第 號關于精密儀表周圍施焊的管理規定
- 機械管理制度
- 魯方[2016]第041號 關于印發《設備備件存放要求》(試行)的通知
- 魯方[2016]第045號 《備用設備管理制度》
- 魯方[2016]第061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廠內冶煉渣包、銅包維修登記的規定
- 魯方[2017]第221號關于印發《全廠冶金爐窯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 電氣管理制度
- 魯方[2017]第185號關于印發《蓄電池的日常維護管理制度》的通知
- 魯方[2018]第198號關于印發《電動機絕緣測試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8]第199號關于印發《電動機運行、維護、檢修管理規定》的通知
- 設備綜合管理制度
- 魯方[2017]第249號關于印發《備品備件計劃審核提報表》的通知
- 魯方[2018]第186號關于印發《設備變更補充管理規定》通知
- 魯方[2018]第159號關于印發《設備檢維修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第215號關于調整《新增設備及備件訂貨技術說明書》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第197號關于印發《設備質量問題反饋流程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043號關于印發《新增設備及備件訂貨技術說明書》的通知
- 魯方[2016]第064號關于印發《設備變更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6]第069號關于設備及備品備件技術協議簽批流程的規定
- 魯方[2017]第036號《大型關鍵設備開停車的管理規定》的通知
- 魯方[2017]第041號關于印發《車間維修工具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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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料車間
- 底吹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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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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