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10.1.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消防用電的可靠性是保證建筑消防設施可靠運行的基本保證。本條根據建筑撲救難度和建筑的功能及其重要性以及建筑發生火災后可能的危害與損失、消防設施的用電情況,確定了建筑中的消防用電設備要求按一級負荷進行供電的建筑范圍。
本規范中的“消防用電”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煙排煙設施、火災探測與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或裝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設施、設備在正常和應急情況下的用電。
**10.1.2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廠房(倉庫);**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 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5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2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了需按二級負荷要求對消防用電設備供電的建筑范圍,有關說明參見第 10.1.1 條的條文說明。
10.1.3 除本規范第10.1.1 和10.1.2 條外的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10.1.4 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10.1.4 消防用電設備的用電負荷分級可參見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 的規定。此外,為盡快讓自備發電設備發揮作用,對備用電源的設置及其啟動作了要求。根據目前我國的供電技術條件,規定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啟動時間不應大于 30s。
(1)根據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要求,一級負荷供電應由兩個電源供電,且應滿足下述條件:1)當一個電源發生故障時,另一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破壞;
2)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除由兩個電源供電外,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它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應急電源可以是獨立于正常電源的發電機組、供電網中獨立于正常電源的專用的饋電線路、蓄電池或干電池。
(2)結合目前我國經濟和技術條件、不同地區的供電狀況以及消防用電設備的具體情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供電,可視為一級負荷:
1)電源來自兩個不同發電廠;
2)電源來自兩個區域變電站(電壓一般在 35kV 及以上);
3)電源來自一個區域變電站,另一個設置自備發電設備。
建筑的電源分正常電源和備用電源兩種。正常電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壓輸電網,電壓等級為 380V/220V。當城市有兩路高壓(10kV 級)供電時,其中一路可作為備用電源;當城市只有一路供電時,可采用自自備柴油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國外一般使用自備發電機設備和蓄電池作消防備用電源。
(3)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要盡可能采用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以采用一回 6kV 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或電纜供電。當采用架空線時,可為一回架空線供電;當采用電纜線路,應采用兩根電纜組成的線路供電,其每根電纜應能承受 100%的二級負荷。
(4)三級負荷供電是建筑供電的最基本要求,有條件的建筑要盡量通過設置兩臺終端變壓器來保證建筑的消防用電。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1.5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保證建筑中人員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條件,應急備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別重要崗位的照明。在火災時,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保障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規范中的“消防應急照明”是指火災時的疏散照明和備用照明。對于疏散照明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試驗和火災證明,單、多層建筑和部分高層建筑著火時,人員一般能在 10min 以內疏散完畢。本條規定的連續供電時間,考慮了一定安全系數以及實際人員疏散狀況和個別人員疏散困難等情況。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醫院等場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員體質弱、人員較多或疏散距離較長等,會出現疏散時間較長的情況,故對這些場所的連續供電時間要求有所提高。
為保證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用電的安全可靠,設計時要盡可能采用集中供電方式。應急備用電源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均需在主電源斷電后能立即自動投入,并保持持續供電,功率能滿足所有應急用電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在設計供電時間內連續供電的要求。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6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要求是保證消防用電供電可靠性的一項重要措施。實踐中, 盡管電源可靠,但如果消防設備的配電線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證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可靠性,因此要求消防用電設備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確保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仍能保證消防供電。
如果生產、生活用電與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采用同一回路,火災時,可能因電氣線路短路或切斷生產、生活用電,導致消防用電設備不能運行,因此,消防用電設備均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同時,消防電源宜直接取自建筑內設置的配電室的母線或低壓電纜進線,且低壓配電系統主接線方案應合理,以保證當切斷生產、生活電源時,消防電源不受影響。
對于建筑的低壓配電系統主接線方案,目前在國內建筑電氣工程中采用的設計方案有不分組設計和分組設計兩種。對于不分組方案,常見消防負荷采用專用母線段,但消防負荷與非消防負荷共用同一進線斷路器或消防負荷與非消防負荷共用同一進線斷路器和同一低壓母線段。這種方案具有主接線簡單、造價較低,但這種方案使消防負荷受非消防負荷故障的影響較大;對于分組設計方案,消防供電電源是從建筑的變電站低壓側封閉母線處將消防電源分出,形成各自獨立的系統,這種方案主接線相對復雜,造價較高,但這種方案使消防負荷受非消防負荷故障的影響較小。圖 11給出了幾種接線方案的示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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