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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概念 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2、引用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14) 《化學品生產單位吊裝作業安全規范》(AQ3021-2008)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DL409-91)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 )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1985) 3、作業要求 3.1 ?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照吊裝重物質量?m不同分為: a)一級吊裝作業:?m>100 t; b)二級吊裝作業:40 t≤?m≤100 t; c)三級吊裝作業:?m<40 t。 3.2 ?作業要求 3.2.1 ?三級以上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質量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作業方案應經審批。 3.2.2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 2894的規定。 3.2.3 ?不應靠近輸電線路進行吊裝作業。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于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作業。吊裝場所如有含危險物料的設備、管道等時,應制定詳細吊裝方案,并對設備、管道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必要時停車,放空物料,置換后進行吊裝作業。 3.2.4 ?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風時,不應露天作業。 3.2.5 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3.2.6 ?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應經計算選擇使用,不應超負荷吊裝。 3.2.7 ?不應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查核算,不應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3.2.8 ?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裝。 3.2.9 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并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3.2.10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按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吊起; c)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不應自由下落(溜);不應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e)不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對其進行檢修;不應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f)停工和休息時,不應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g)以下情況不應起吊: 1)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繩打結,繩不齊,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 4)重物質量不明、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 3.2.11司索人員應遵守如下規定: a)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及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起升吊物時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吊籃、吊斗等不應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用拉伸或撐桿、鉤子輔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應解開吊裝索具; f)3.2.10中與司索人員有關的不應起吊的情況,司索工應做相應處理。 3.2.12 ?用定型起重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程。 3.2.13作業完畢應做如下工作: a)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的電源開關應斷開; b)對在軌道上作業的吊車,應將吊車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 c)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位置,并對其進行例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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