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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不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應當允許申請人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對于權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當,審查員應當參照與之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判斷。開拓性發明可以比改進性發明有更寬的概括范圍。 對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選擇方式概括的權利要求,應當審查這種概括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請人推測的內容,而其效果又難于預先確定和評價,應當認為這種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下位概念或選擇方式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對于這些情況,審查員應當根據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以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為理由,要求申請人修改權利要求。 例如,對于“用高頻電能影響物質的方法” 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給出一個“用高頻電能從氣體中除塵” 的實施方式,對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方法未作說明,而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高頻電能影響其他物質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再如,對于“控制冷凍時間和冷凍程度來處理植物種子的方法” 這樣一個概括較寬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僅記載了適用于處理一種植物種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處理方法,而且園藝技術人員也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處理其他種類植物種子的效果,則該權利要求也被認為未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除非說明書中還指出了這種植物種子和其他植物種子的一般關系,或者記載了足夠多的實施例,使園藝技術人員能夠明了如何使用這種方法處理植物種子,才可以認為該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對于一個概括較寬又與整類產品或者整類機械有關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有較好的支持,并且也沒有理由懷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范圍內不可以實施,那么,即使這個權利要求范圍較寬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當說明書中給出的信息不充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用常規的實驗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擴展到權利要求所述的保護范圍時,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作出解釋,說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說明書給出信息的基礎上,能夠容易地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擴展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否則,應當要求申請人限制權利要求。例如,對于“一種處理合成樹脂成型物來改變其性質的方法” 的權利要求,如果說明書中只涉及熱塑性樹脂的實施例,而且申請人又不能證明該方法也適用于熱固性樹脂,那么申請人就應當把權利要求限制在熱塑性樹脂的范圍內。 通常,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能通過說明書中規定的實驗或者操作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驗證的情況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明才可能是允許的。 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對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權利要求,應當審查該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說明書實施例中記載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明了此功能還可以采用說明書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來完成,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種或幾種方式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蓋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說明書中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適用,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并不清楚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樣應用這些替代方式,則權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許的。另外,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許的。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如果說明書的其他部分也記載了有關具體實施方式或實施例的內容,從說明書的全部內容來看,能說明權利要求的概括是適當的,則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對于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或者不同類型權利要求的權利要求書,需要逐一判斷各項權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獨立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并不意味著從屬權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支持也并不意味著產品權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在原始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已經記載而在說明書中沒有記載時,允許申請人將其補入說明書。但是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著權利要求必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只有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該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時,記載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才被認為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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