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請求人應當是該款項的繳款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作為非繳款人請求退款的,應當聲明是受繳款人委托辦理退款手續。
請求退款應當書面提出、說明理由并附具相應證明, 例如,專利局開出的費用收據復印件、郵局或者銀行出具的匯款憑證等。提供郵局或者銀行的證明應當是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供經出具部門加蓋公章確認的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退款請求應當注明申請號(或專利號)和要求退款的款項的信息(如票據號、費用金額等)及收款人信息。當事人要求通過郵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當事人要求通過銀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者名稱、開戶行、賬號等信息。
- 前言
- 使用說明
- 略語表
- 第一部分 初步審查
-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 1.引言
- 2.審查原則
- 3.審查程序
- 3.1初步審查合格
-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 3.4通知書的答復
- 3.5申請的駁回
- 4.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
- 4.1 請求書
- 4.1.1發明名稱
- 4.1.2發明人
- 4.1.3申請人
- 4.1.3.1申請人是本國人
- 4.1.3.2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
- 4.1.3.3本國申請人與外國申請人共同申請
- 4.1.4聯系人
- 4.1.5代表人
-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 4.1.7地址
- 4.2說明書
- 4.3說明書附圖
- 4.4權利要求書
- 4.5說明書摘要
- 4.5.1摘要文字部分
- 4.5.2摘要附圖
- 4.6申請文件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 5.特殊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 5.1分案申請
- 5.1.1分案申請的核實
- 5.1.2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 5.2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
- 5.2.1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的核實
- 5.2.2保藏的恢復
- 5.3涉及遺傳資源的申請
- 6.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 6.1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 6.1.1委托
- 6.1.2委托書
- 6.1.3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
- 6.2要求優先權
- 6.2.1要求外國優先權
- 6.2.1.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 6.2.1.2要求優先權聲明
- 6.2.1.3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 6.2.1.4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 6.2.2要求本國優先權
- 6.2.2.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 6.2.2.2要求優先權聲明
- 6.2.2.3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 6.2.2.4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 6.2.2.5視為撤回在先申請的程序
- 6.2.3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 6.2.4優先權要求費
- 6.2.5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 6.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 6.3.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 6.3.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
- 6.3.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 6.4實質審查請求
- 6.4.1實質審查請求的相關要求
- 6.4.2實質審查請求的審查及處理
- 6.5提前公布聲明
- 6.6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 6.7著錄項目變更
- 6.7.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 6.7.1.1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 6.7.1.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
- 6.7.1.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費繳納期限
- 6.7.1.4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
- 6.7.2著錄項目變更證明文件
- 6.7.2.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姓名或者名稱變更
- 6.7.2.2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
- 6.7.2.3發明人變更
- 6.7.2.4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變更
- 6.7.2.5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國籍變更
- 6.7.2.6證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 6.7.3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審批
- 6.7.4著錄項目變更的生效
- 7.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審查
- 7.1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 7.2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審查
- 7.3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審查
- 7.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 7.5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 7.6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 7.7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審查
- 7.8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的審查
- 8.依職權修改
- 第二章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 1.引言
- 2.審查原則
- 3.審查程序
-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 3.4通知書的答復
- 3.6前置審查和復審后的處理
- 3.5申請的駁回
- 3.5.1駁回條件
- 3.5.2駁回決定正文
- 4.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 5.根據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 6.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審查
- 6.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 6.2產品的形狀和/或構造
- 6.2.1產品的形狀
- 6.2.2產品的構造
- 6.3技術方案
- 7.申請文件的審查
- 7.1請求書
- 7.2說明書
- 7.3說明書附圖
- 7.4權利要求書
- 7.5說明書摘要
- 7.6申請文件出版條件的格式審查
- 8.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 8.1申請人主動修改
- 8.2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 8.3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 9.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 10.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審查
- 11.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 1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 13.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 1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審查
- 15.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 15.1審查依據文本的確認
- 15.1.1申請人的請求
- 15.1.2審查依據的文本
- 15.1.3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的法律效力
- 15.2審查要求
- 15.2.1申請文件的審查
- 15.2.2單一性的審查
- 第三章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 1.引言
- 2.審查原則
- 3.審查程序
- 3.1授予專利權通知
- 3.2申請文件的補正
- 3.3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 3.4通知書的答復
- 3.5申請的駁回
- 3.6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處理
- 4.申請文件的審查
- 4.1.2設計人
- 4.1請求書
- 4.1.1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
- 4.1.3申請人
- 4.1.4聯系人
- 4.1.5代表人
- 4.1.6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
- 4.1.7地址
- 4.2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
- 4.2.1視圖名稱及其標注
- 4.2.2圖片的繪制
- 4.2.3照片的拍攝
- 4.2.4圖片或者照片的缺陷
- 4.3簡要說明
- 4.4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
- 4.4.1產品名稱
- 4.4.2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
- 4.4.3 簡要說明
- 5.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審查
- 5.1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 5.2要求優先權
- 5.2.1在先申請和要求優先權的在后申請
- 5.2.2要求優先權聲明
- 5.2.3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 5.2.4在后申請的申請人
- 5.2.5優先權要求的撤回
- 5.2.6優先權要求費
- 5.2.7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 5.3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 5.4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 5.5著錄項目變更
- 6.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 項的審查
- 6.1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審查
- 6.1.1違反法律
- 6.1.2違反社會公德
- 6.1.3妨害公共利益
- 6.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 項的審查
- 7.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審查
- 7.1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為載體
- 7.2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 7.3適于工業應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
- 7.4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
- 8.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 9.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審查
- 9.1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
- 9.1.1同一產品
- 9.1.2相似外觀設計
- 9.2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
- 9.2.1同一類別
- 9.2.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 9.2.3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
- 9.2.4成套產品中不應包含相似外觀設計
- 9.3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應當分別具備授權條件
- 9.4分案申請的審查
- 9.4.1分案申請的核實
- 9.4.2分案申請的其他要求
- 9.4.3分案申請的期限和費用
- 10.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 10.1申請人主動修改
- 10.2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 10.3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 11.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 11.1判斷原則
- 11.2處理方式
- 12.外觀設計分類
- 12.1分類的依據
- 12.2分類的方法
- 12.3分類號的確定
- 12.3.1單一用途產品的分類
- 12.3.2多用途產品的分類
- 12.3.3分類過程中的補正
- 第四章 專利分類
- 1.引言
- 2.分類的內容
- 3.技術主題
- 3.1技術主題的類別
- 3.2技術主題的確定
- 3.2.1根據權利要求書確定技術主題的幾種情況
- 3.2.2根據權利要求書無法確定技術主題的情況
- 3.2.3根據說明書、附圖確定未要求專利保護的技術主題
- 4.分類方法
- 4.1整體分類
- 4.2功能分類或應用分類的確定
- 4.2.1功能分類
- 4.2.2應用分類
- 4.2.3既按功能分類又按應用分類
- 4.2.4特殊情況
- 4.3多重分類
- 4.3.1技術主題的多方面分類
- 4.3.2二級分類表
- 4.3.3混合系統與引得碼
- 4.4技術主題的特殊分類
- 5.分類位置的規則簡述
- 6.分類的步驟
- 7.對不同公布級專利申請的分類
- 7.1對未檢索專利申請的分類
- 7.2對已檢索和審查后專利申請的分類
- 8.特定技術主題的分類方法
- 8.1化合物
- 8.2化學混合物或者組合物
- 8.3化合物的制備或處理
- 8.4設備或方法
- 8.5制造的物品
- 8.6多步驟方法、成套設備
- 8.7零件、結構部件
- 8.8化學通式
- 8.9組合庫
- 第二部分 實質審查
- 第一章 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
- 1.引言
- 2.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
- 3.根據專利法第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 3.1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 3.1.1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
- 3.1.2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
- 3.1.3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 3.1.4部分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申請
- 3.2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二款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 4.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 4.1科學發現
- 4.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 4.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 4.3.1診斷方法
- 4.3.1.1屬于診斷方法的發明
- 4.3.1.2不屬于診斷方法的發明
- 4.3.2治療方法
- 4.3.2.1屬于治療方法的發明
- 4.3.2.2不屬于治療方法的發明
- 4.3.2.3外科手術方法
- 4.4動物和植物品種
- 4.5原子核變換方法和用該方法獲得的物質
- 4.5.1原子核變換方法
- 4.5.2用原子核變換方法所獲得的物質
- 第二章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
- 1.引言
- 2.說明書
- 2.1說明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 2.1.1清楚
- 2.1.2完整
- 2.1.3能夠實現
- 2.2說明書的撰寫方式和順序
- 2.2.1名稱
- 2.2.2技術領域
- 2.2.3背景技術
- 2.2.4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
- 2.2.5附圖說明
- 2.2.6具體實施方式
- 2.2.7對于說明書撰寫的其他要求
- 2.3說明書附圖
- 2.4說明書摘要
- 3.權利要求書
- 3.1權利要求
- 3.1.1權利要求的類型
- 3.1.2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 3.2權利要求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 3.2.1以說明書為依據
- 3.2.2清 楚
- 3.2.3簡 要
- 3.3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 3.3.1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 3.3.2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規定
- 第三章 新穎性
- 1.引言
- 2.新穎性的概念
- 2.1現有技術
- 2.1.1時間界限
- 2.1.2公開方式
- 2.1.2.1出版物公開
- 2.1.2.2使用公開
- 2.1.2.3以其他方式公開
- 2.2抵觸申請
- 2.3對比文件
- 3.新穎性的審查
- 3.1審查原則
- 3.2審查基準
- 3.2.1相同內容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 3.2.2具體(下位) 概念與一般(上位) 概念
- 3.2.3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 3.2.4數值和數值范圍
- 3.2.5包含性能、參數、用途或制備方法等特征的產品權利要求
- 4.優先權
- 4.1外國優先權
- 4.1.1享有外國優先權的條件
- 4.1.2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的定義
- 4.1.3外國優先權的效力
- 4.1.4外國多項優先權和外國部分優先權
- 4.2本國優先權
- 4.2.1享有本國優先權的條件
- 4.2.2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定義
- 4.2.3本國優先權的效力
- 4.2.4本國多項優先權和本國部分優先權
- 5.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 6.對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
- 6.1判斷原則
- 6.2處理方式
- 6.2.1對兩件專利申請的處理
- 6.2.1.1申請人相同
- 6.2.1.2申請人不同
- 6.2.2對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
- 第四章 創造性
- 1.引言
- 2.發明創造性的概念
- 2.1現有技術
- 2.2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 2.3顯著的進步
- 2.4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
- 3.發明創造性的審查
- 3.1審查原則
- 3.2審查基準
- 3.2.1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判斷
- 3.2.1.1判斷方法
- 3.2.1.2判斷示例
- 3.2.2顯著的進步的判斷
- 4.幾種不同類型發明的創造性判斷
- 4.1開拓性發明
- 4.2組合發明
- 4.3選擇發明
- 4.4轉用發明
- 4.5已知產品的新用途發明
- 4.6要素變更的發明
- 4.6.1要素關系改變的發明
- 4.6.2要素替代的發明
- 4.6.3要素省略的發明
- 5.判斷發明創造性時需考慮的其他因素
- 5.1發明解決了人們一直渴望解決但始終未能獲得成功的技術難題
- 5.2發明克服了技術偏見
- 5.3發明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 5.4發明在商業上獲得成功
- 6.審查創造性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 6.1創立發明的途徑
- 6.2避免“事后諸葛亮”
- 6.3對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考慮
- 6.4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審查
- 第五章 實用性
- 1.引言
- 2.實用性的概念
- 3.實用性的審查
- 3.1審查原則
- 3.2審查基準
- 3.2.1無再現性
- 3.2.2違背自然規律
- 3.2.3利用獨一無二的自然條件的產品
- 3.2.4人體或者動物體的非治療目的的外科手術方法
- 3.2.5測量人體或者動物體在極限情況下的生理參數的方法
- 3.2.6無積極效果
- 第六章 單一性和分案申請
- 1.引言
- 2.單一性
- 2.1單一性的基本概念
- 2.1.1單一性要求
- 2.1.2總的發明構思
- 2.2單一性的審查
- 2.2.1審查原則
- 2.2.2單一性審查的方法和舉例
- 2.2.2.1同類獨立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 2.2.2.2不同類獨立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 2.2.2.3從屬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 3.分案申請
- 3.1分案的幾種情況
- 3.2分案申請應當滿足的要求
- 3.3分案的審查
- 第七章 檢索
- 1.引言
- 2. 審查用檢索資源
- 2.1 專利文獻資源
- 2.2 非專利文獻資源
- 3.檢索的主題
- 3.1檢索依據的申請文本
- 3.2對獨立權利要求的檢索
- 3.3對從屬權利要求的檢索
- 3.4對要素組合的權利要求的檢索
- 3.5對不同類型權利要求的檢索
- 3.6對說明書及其附圖的檢索
- 4.檢索的時間界限
- 4.1檢索現有技術中相關文獻的時間界限
- 4.2檢索抵觸申請的時間界限
- 5.檢索前的準備
- 5.1閱讀有關文件
- 5.2核對申請的國際專利分類號
- 5.3確定檢索的技術領域
- 5.3.1利用機檢數據庫
- 5.3.2利用國際專利分類表
- 5.4分析權利要求、確定檢索要素
- 5.4.1整體分析權利要求
- 5.4.2確定檢索要素
- 6.對發明專利申請的檢索
- 6.1檢索的要點
- 6.2檢索過程
- 6.2.1初步檢索
- 6.2.2常規檢索
- 6.2.3擴展檢索
- 6.3檢索策略
- 6.3.1選擇檢索系統或數據庫
- 6.3.2表達基本檢索要素
- 6.3.3 構建檢索式
- 6.3.4調整檢索策略
- 6.4抵觸申請的檢索
- 6.4.1基本原則
- 6.4.2申請滿十八個月公布后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檢索
- 6.4.3申請提前公布后進入實質審查程序的檢索
- 7.防止重復授權的檢索
- 8.中止檢索
- 8.1檢索的限度
- 8.2可中止檢索的幾種情況
- 9.特殊情況的檢索
- 9.1申請的主題跨領域時的檢索
- 9.2申請缺乏單一性時的檢索
- 9.2.1對明顯缺乏單一性的申請的檢索
- 9.2.2對不明顯缺乏單一性的申請的檢索
- 9.3其他情況的檢索
- 10.不必檢索的情況
- 11.補充檢索
- 12.檢索報告
- 第八章 實質審查程序
- 1.引言
- 2.實質審查程序及其基本原則
- 2.1實質審查程序概要
- 2.2實質審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則
- 3.申請文件的核查與實審準備
- 3.1核對申請的國際專利分類號
- 3.2查對申請文檔
- 3.2.1查對啟動程序的依據
- 3.2.2查對申請文件
- 3.2.3查對涉及優先權的資料
- 3.2.4查對其他有關文件
- 3.2.5申請文檔存在缺陷時的處理
- 3.3建立個人審查檔案
- 4.實質審查
- 4.1審查的文本
- 4.2閱讀申請文件并理解發明
- 4.3不必檢索即可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情況
- 4.4對缺乏單一性申請的處理
- 4.5檢索
- 4.6優先權的核實
- 4.6.1需要核實優先權的情況
- 4.6.2優先權核實的一般原則
- 4.6.2.1部分優先權的核實
- 4.6.2.2多項優先權的核實
- 4.6.3優先權核實后的處理程序
- 4.7全面審查
- 4.7.1審查權利要求書
- 4.7.2審查說明書和摘要
- 4.7.3審查其他申請文件
- 4.8不全面審查的情況
- 4.9對公眾意見的處理
- 4.10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 4.10.1總的要求
- 4.10.2組成部分和要求
- 4.10.2.1標準表格
- 4.10.2.2審查意見通知書正文
- 4.10.2.3對比文件的復制件
- 4.10.3答復期限
- 4.10.4簽 署
- 4.11繼續審查
- 4.11.1對申請繼續審查后的處理
- 4.11.2補充檢索
- 4.11.3再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 4.11.3.1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情況
- 4.11.3.2再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內容及要求
- 4.12會 晤
- 4.12.1會晤的啟動
- 4.12.2會晤地點和參加人
- 4.12.3會晤記錄
- 4.13 電話討論及其他方式
- 4.14取證和現場調查
- 5.答復和修改
- 5.1答 復
- 5.1.1答復的方式
- 5.1.2答復的簽署
- 5.2修 改
- 5.2.1修改的要求
- 5.2.1.1修改的內容與范圍
- 5.2.1.2主動修改的時機
- 5.2.1.3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的修改方式
- 5.2.2允許的修改
- 5.2.2.1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 5.2.2.2對說明書及其摘要的修改
- 5.2.3不允許的修改
- 5.2.3.1不允許的增加
- 5.2.3.2不允許的改變
- 5.2.3.3不允許的刪除
- 5.2.4修改的具體形式
- 5.2.4.1提交替換頁
- 5.2.4.2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 6.駁回決定和授予專利權的通知
- 6.1駁回決定
- 6.1.1駁回申請的條件
- 6.1.2駁回的種類
- 6.1.3駁回決定的組成
- 6.1.4駁回決定正文的撰寫
- 6.1.4.1案由
- 6.1.4.2駁回的理由
- 6.1.4.3決定
- 6.2授予專利權的通知
- 6.2.1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的條件
- 6.2.2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書時應做的工作
- 7.實質審查程序的終止、中止和恢復
- 7.1程序的終止
- 7.2程序的中止
- 7.3程序的恢復
- 8.前置審查與復審后的繼續審查
- 第九章 關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 1.引言
- 2.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基準
- 3.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示例
- 4.漢字編碼方法及計算機漢字輸入方法
- 5.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 撰寫
- 5.1說明書的撰寫
- 5.2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 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征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規定
- 6.1 審查基準
- 6.1.1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審查
- 6.1.2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 6.1.3 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審查
- 6.2 審查示例
- 6.3 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 6.3.1 說明書的撰寫
- 6.3.2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 第十章 關于化學領域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的若干規定
- 1.引言
- 2.不授予專利權的化學發明專利申請
- 2.1天然物質
- 2.2物質的醫藥用途
- 3.化學發明的充分公開
- 3.1化學產品發明的充分公開
- 3.2化學方法發明的充分公開
- 3.3化學產品用途發明的充分公開
- 3.4關于實施例
- 3.5關于補交的實驗數據
- 3.5.1審查原則
- 3.5.2 藥品專利申請的補交實驗數據
- 4.化學發明的權利要求
- 4.1化合物權利要求
- 4.2組合物權利要求
- 4.2.1開放式、封閉式及它們的使用要求
- 4.2.2組合物權利要求中組分和含量的限定
- 4.2.3組合物權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 4.3僅用結構和/或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學產品權利要求
- 4.4化學方法權利要求
- 4.5用途權利要求
- 4.5.1用途權利要求的類型
- 4.5.2物質的醫藥用途權利要求
- 5.化學發明的新穎性
- 5.1化合物的新穎性
- 5.2組合物的新穎性
- 5.3用物理化學參數或者用制備方法表征的化學產品的新穎性
- 5.4化學產品用途發明的新穎性
- 6.化學發明的創造性
- 6.1化合物的創造性
- 6.2化學產品用途發明的創造性
- 7.化學發明的實用性
- 7.1菜肴和烹調方法
- 7.2醫生處方
- 8.化學發明的單一性
- 8.1馬庫什權利要求的單一性
- 8.1.1基本原則
- 8.1.2舉例
- 8.2中間體與最終產物的單一性
- 8.2.1基本原則
- 8.2.2舉例
- 9.生物技術領域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
- 9.1對要求保護的客體的審查
- 9.1.1依據專利法第五條對要求保護的客體的審查
- 9.1.1.1處于各形成和發育階段的人體
- 9.1.1.2違法獲取或利用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
- 9.1.2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要求保護的客體的審查
- 9.1.2.1微生物
- 9.1.2.2基因或DNA片段
- 9.1.2.3動物和植物個體及其組成部分
- 9.1.2.4轉基因動物和植物
- 9.2說明書的充分公開
- 9.2.1生物材料的保藏
- 9.2.2涉及遺傳工程的發明
- 9.2.2.1產品發明
- 9.2.2.2制備產品的方法發明
- 9.2.3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
- 9.2.4涉及微生物的發明
- 9.3生物技術領域發明的權利要求書
- 第一章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
- 9.3.1涉及遺傳工程的發明
- 9.3.1.1基因
- 9.3.1.2載體
- 9.3.1.3重組載體
- 9.3.1.4轉化體
- 9.3.1.5多肽或蛋白質
- 9.3.1.6融合細胞
- 9.3.1.7單克隆抗體
- 9.3.2涉及微生物的發明
- 9.4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審查
- 9.4.1涉及遺傳工程的發明的新穎性
- 9.4.2創造性
- 9.4.2.1涉及遺傳工程的發明
- 9.4.2.2涉及微生物的發明
- 9.4.3實用性
- 9.4.3.1由自然界篩選特定微生物的方法
- 9.4.3.2通過物理、化學方法進行人工誘變生產新微生物的方法
- 9.5遺傳資源來源的披露
- 9.5.1術語的解釋
- 9.5.2對披露內容的具體要求
- 9.5.3遺傳資源來源披露的審查
- 第三部分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審查
- 1 引言
- 2 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審查
- 2.1 在中國沒有效力
- 2.2 在中國的效力喪失
- 2.2.1 國際局通知效力喪失
- 2.2.2 延誤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 2.2.3 關于選定
- 2.3 進入國家階段的處理
- 3 進入國家階段時提交的申請文件的審查
- 3.1 進入國家階段的書面聲明
- 3.1.1 國際申請日
- 3.1.2 保護類型
- 3.1.3 發明名稱
- 3.1.4 發明人
- 3.1.4.1 發明人信息的確定
- 3.1.4.2 國際申請沒有發明人事項
- 3.1.4.3 發明人的譯名
- 3.1.5 申請人
- 3.1.5.1 申請人信息的確定
- 3.1.5.2 申請人的資格
- 3.1.5.3 申請人的譯名
- 3.1.6 審查基礎文本聲明
- 3.2 原始申請的譯文和附圖
- 3.2.1 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譯文
- 3.2.2 附 圖
- 3.2.3 摘要譯文和摘要附圖
- 3.3 使用中文完成國際公布的國際申請
- 3.4 期限屆滿前的處理
- 3.4.1 提前處理
- 3.4.2 暫時不作處理
- 4 國際階段的修改文件譯文的審查
- 4.1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修改的權利要求書的譯文
- 4.2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作出的修改的譯文
- 5 其他文件的審查
- 5.1 委托和委托書
- 5.1.1 委托
- 5.1.2 委托書
- 5.2 要求優先權
- 5.2.1 要求優先權聲明
- 5.2.2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提供
- 5.2.3 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審查
- 5.2.3.1 與優先權聲明不一致
- 5.2.3.2 提供享有優先權的證明
- 5.2.4 優先權要求費
- 5.2.5 優先權要求的恢復
- 5.2.6 在先申請是在中國提出
- 5.3 援引加入
- 5.4 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 5.5 生物材料樣品保藏事項
- 5.5.1 進入聲明中的指明
- 5.5.2 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說明
- 5.5.3 生物材料樣品保藏證明
- 5.6 遺傳資源的來源
- 5.7 進入國家階段后對申請文件的修改
- 5.8 改正譯文錯誤
- 5.9 實質審查請求
- 5.10 著錄項目變更
- 5.10.1 經國際局記錄的變更
- 5.10.1.1 國際局通知的效力
- 5.10.1.2 補交證明材料
- 5.10.2 國家階段的著錄項目變更
- 5.11 請求復查
- 5.11.1 提出復查請求
- 5.11.2 其他手續
- 5.11.3 復查及復查后的處理
- 5.12 國際單位錯誤的改正
- 5.12.1 改正國際單位錯誤的聲明
- 5.12.2 附件
- 5.12.3 改正后的處理
- 6 國家公布
- 6.1 何時公布
- 6.2 公布形式
- 6.2.1 國際公布是使用外文的申請
- 6.2.2 國際公布是使用中文的申請
- 6.3 公布內容
- 6.3.1 發明專利公報中國家公布的內容
- 6.3.2 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的內容
- 7 繳費的特殊規定
- 7.1 申請費、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及寬限費
- 7.2 費用減免
- 7.2.1 申請費的免繳
- 7.2.2 實質審查費的減免
- 7.2.3 復審費和年費的減緩
- 7.3 其他特殊費用
- 第二章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實質審查
- 1 引 言
- 2 實質審查原則
- 2.1 實質審查的基本原則
- 2.2 與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有關的條款
- 3 實質審查依據文本的確認
- 3.1 申請人的請求
- 3.2 審查依據的文本
- 3.3 原始提交的國際申請文件的法律效力
- 4 實質審查中的檢索
- 4.1 一般原則
- 4.2 節約原則
- 5 實質審查所涉及的內容和審查要求
- 5.1 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使用
- 5.2 審查申請是否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 5.3 優先權的審查
- 5.4 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審查
- 5.5 單一性的審查
- 5.6 避免重復授權的審查
- 5.7 改正譯文錯誤
- 第四部分 復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
- 第一章 總則
- 1.引言
- 2.審查原則
- 2.1合法原則
- 2.2公正執法原則
- 2.3請求原則
- 2.4依職權審查原則
- 2.5聽證原則
- 2.6公開原則
- 3.合議審查
- 3.1合議組的組成
- 3.2關于組成五人合議組的規定
- 3.3合議組成員的職責分工
- 3.4合議組審查意見的形成
- 4.獨任審查
- 5.回避制度與從業禁止
- 6.審查決定
- 6.1審查決定的審批
- 6.2審查決定的構成
- 6.3審查決定的出版
- 7.更正及駁回請求
- 7.1受理的更正
- 7.2通知書的更正
- 7.3審查決定的更正
- 7.4視為撤回的更正
- 7.5其他處理決定的更正
- 7.6駁回請求
- 8.關于審查決定被法院生效判決撤銷后的審查程序
- 第二章 復審請求的審查
- 1.引言
- 2.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 2.1復審請求客體
- 2.2復審請求人資格
- 2.3期 限
- 2.4文件形式
- 2.5費 用
- 2.6委托手續
- 2.7形式審查通知書
- 3.前置審查
- 3.1前置審查的程序
- 3.2前置審查意見的類型
- 3.3前置審查意見
- 4.復審請求的合議審查
- 4.1理由和證據的審查
- 4.2修改文本的審查
- 4.3審查方式
- 5.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的類型
- 6.復審決定的送達
- 7.復審決定對原審查部門的約束力
- 8.復審程序的中止
- 9.復審程序的終止
- 第三章 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
- 1.引言
- 2.審查原則
- 2.1一事不再理原則
- 2.2當事人處置原則
- 2.3保密原則
- 3.無效宣告請求的形式審查
- 3.1無效宣告請求客體
- 3.2無效宣告請求人資格
- 3.3無效宣告請求范圍以及理由和證據
- 3.4文件形式
- 3.5費 用
- 3.6委托手續
- 3.7形式審查通知書
- 4.無效宣告請求的合議審查
- 4.1審查范圍
- 4.2無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 4.3舉證期限
- 4.3.1請求人舉證
- 4.3.2專利權人舉證
- 4.3.3延期舉證
- 4.4審查方式
- 4.4.1文件的轉送
- 4.4.2口頭審理
- 4.4.3無效宣告請求審查通知書
- 4.4.4審查方式的選擇
- 4.5案件的合并審理
- 4.6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
- 4.6.1修改原則
- 4.6.2修改方式
- 4.6.3修改方式的限制
- 4.7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
- 5.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類型
- 6.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送達、登記和公告
- 6.1決定的送達
- 6.2決定的登記和公告
- 7.無效宣告程序的終止
- 第四章 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口頭審理的規定
- 1.引言
- 2.口頭審理的確定
- 3.口頭審理的通知
- 4.口頭審理前的準備
- 5.口頭審理的進行
- 5.1口頭審理第一階段
- 5.2口頭審理第二階段
- 5.3口頭審理第三階段
- 5.4口頭審理第四階段
- 6.口頭審理的中止
- 7.口頭審理的終止
- 8.當事人的缺席
- 9.當事人中途退庭
- 10.證人出庭作證
- 11.記 錄
- 12.旁 聽
- 1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第五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
- 1.引言
- 2.現有設計
- 3.判斷客體
- 4.判斷主體
- 5.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 5.1判斷基準
- 5.1.1外觀設計相同
- 5.1.2外觀設計實質相同
- 5.2判斷方式
- 5.2.1單獨對比
- 5.2.2直接觀察
- 5.2.3僅以產品的外觀作為判斷的對象
- 5.2.4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 5.2.4.1確定對比設計公開的信息
- 5.2.4.2確定涉案專利
- 5.2.4.3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對比
- 5.2.5組件產品和變化狀態產品的判斷
- 5.2.5.1組件產品
- 5.2.5.2變化狀態產品
- 5.2.6設計要素的判斷
- 5.2.6.1形狀的判斷
- 5.2.6.2圖案的判斷
- 5.2.6.3色彩的判斷
- 6.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審查
- 6.1與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現有設計對比
- 6.2現有設計的轉用、現有設計及其特征的組合
- 6.2.1判斷方法
- 6.2.2現有設計的轉用
- 6.2.3現有設計及其特征的組合
- 6.2.4獨特視覺效果
- 7.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審查
- 7.1商標權
- 7.2著作權
- 8.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審查
- 9.外觀設計優先權的核實
- 9.1需要核實優先權的情況
- 9.2外觀設計相同主題的認定
- 9.3享有優先權的條件
- 9.4優先權的效力
- 9.5多項優先權
- 第六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1.引言
- 2.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
- 3.實用新型專利新穎性的審查
- 4.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審查
- 第七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同樣的發明創造的處理
- 1.引言
- 2.專利權人相同
- 2.1授權公告日不同
- 2.2授權公告日相同
- 3.專利權人不同
- 第八章 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問題的規定
- 1.引言
- 2.當事人舉證
- 2.1舉證責任的分配
- 2.2證據的提交
- 2.2.1外文證據的提交
- 2.2.2域外證據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的證明手續
- 2.2.3物證的提交
- 3.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證據的調查收集
- 4.證據的質證和審核認定
- 4.1證據的質證
- 4.2證據的審核
- 4.3證據的認定
- 4.3.1證人證言
- 4.3.2認可和承認
- 4.3.3公知常識
- 4.3.4公證文書
- 5.其 他
- 5.1互聯網證據的公開時間
- 5.2申請日后記載的使用公開或者口頭公開
- 5.3技術內容和問題的咨詢、鑒定
- 5.4當事人提交的樣品等不作為證據的物品的處理
- 第五部分 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
- 第一章 專利申請文件及手續
- 1.引言
- 2.辦理專利申請的形式
- 2.1書面形式
- 2.2電子文件形式
- 3.適用文字
- 3.1中文
- 3.2漢字
- 3.3外文的翻譯
- 4.標準表格
- 4.1 紙張
- 4.2 規格
- 4.3 頁邊
- 5.書寫規則
- 5.1打字或印刷
- 5.2字體及規格
- 5.3書寫方式
- 5.4書寫內容
- 5.5字體顏色
- 5.6編寫頁碼
- 6.證明文件
- 7.文件份數
- 8.簽字或者蓋章
- 第二章 專利費用
- 1.費用繳納的期限
- 2.費用支付和結算方式
- 3.費用的減緩
- 3.1可以減緩的費用種類
- 3.2費用減緩的手續
- 4.費用的暫存與退款
- 4.1暫存
- 4.2退款
- 4.2.1退款的原則
- 4.2.1.1當事人可以請求退款的情形
- 4.2.1.2專利局主動退款的情形
- 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
- 4.2.2退款的手續
- 4.2.2.1退款請求的提出
- 4.2.2.2退款的處理
- 4.2.3退款的效力
- 4.2.4特殊情形的處理
- 4.2.4.1因銀行或者郵局責任造成必要繳費信息不全被退款的情形
- 4.2.4.2因匯款人匯款后又取回匯款造成匯單無法兌付的情形
- 5.費用的查詢
- 6.費用種類的轉換
- 7.繳費信息的補充
- 第三章 受理
- 1.受理地點
- 2.專利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
- 2.1受理條件
- 2.2不受理的情形
- 2.3受理與不受理程序
- 2.3.1受理程序
- 2.3.2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 2.3.2.1國家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 2.3.2.2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受理程序
- 2.3.3不受理程序
- 3.其他文件的受理與不受理
- 3.1其他文件的受理條件
- 3.2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 3.3其他文件的不受理程序
- 4.申請日的更正
- 5.受理程序中錯誤的更正
- 6.查詢
- 第四章 專利申請文檔
- 1.文檔及組成
- 2.案卷
- 2.1案卷夾
- 2.2文件
- 2.3案卷的立卷
- 3.電子文檔
- 4.法律效力
- 5.查閱和復制
- 5.1查閱和復制的原則
- 5.2允許查閱和復制的內容
- 5.3查閱和復制程序
- 6.案卷的保存期限和銷毀
- 6.1保存期限
- 6.2銷毀
- 第五章 保密申請與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 1.保密的范圍
- 2.保密的基準
- 3.專利申請的保密確定
- 3.1申請人提出保密請求的保密確定
- 3.1.1保密請求的提出
- 3.1.2保密的確定
- 4.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批流程
- 5.專利申請(或專利) 的解密程序
- 5.1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提出解密請求
- 5.2專利局定期解密
- 5.3解密后的處理
- 6.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 6.1準備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 6.1.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 6.1.2保密審查
- 6.2申請專利后擬向外國申請專利的保密審查
- 6.2.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 6.2.2保密審查
- 6.3國際申請的保密審查
- 6.3.1保密審查請求的提出
- 6.3.2保密審查
- 第六章 通知和決定
- 1.通知和決定的產生
- 1.1通知和決定
- 1.2通知和決定的撰寫
- 2.通知和決定的送達
- 2.1送達方式
- 2.1.1郵寄
- 2.1.2直接送交
- 2.1.3電子方式送達
- 2.1.4公告送達
- 2.2收件人
- 2.2.1當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 2.2.2當事人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 2.2.3其他情況
- 2.3送達日
- 2.3.1郵寄、直接送交和電子方式送達
- 2.3.2公告送達
- 3.退件的處理和文件的查詢
- 3.1退件的處理
- 3.2文件的查詢
- 第七章 期限、權利的恢復、中止、審查的順序
- 1.期限的種類
- 1.1法定期限
- 1.2指定期限
- 2.期限的計算
- 2.1期限的起算日
- 2.2期限的屆滿日
- 2.3期限的計算
- 3.期限的監視
- 3.1期限的確定
- 3.2期限監視方式
- 3.3期限屆滿的通知
- 4.期限的延長
- 4.1延長期限請求
- 4.2延長期限請求的批準
- 5.耽誤期限的處置
- 5.1作出處分決定前的審核
- 5.2處分決定
- 5.3作出處分決定后的處理
- 6.權利的恢復
- 6.1適用范圍
- 6.2手續
- 6.3審批
- 7.中止程序
- 7.1請求中止的條件
- 7.2中止的范圍
- 7.3請求中止的手續和審批
- 7.3.1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的中止
- 7.3.1.1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手續
- 7.3.1.2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審批及處理
- 7.3.2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
- 7.3.2.1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手續
- 7.3.2.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審核及處理
- 7.4中止的期限
- 7.4.1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中止的期限
- 7.4.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 7.4.3涉及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期限
- 7.5中止程序的結束
- 7.5.1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 7.5.2因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程序的結束
- 8. 審查的順序
- 8.1 一般原則
- 8.2 優先審查
- 8.3 延遲審查
- 8.4專利局自行啟動
- 第八章 專利公報和單行本的編輯
- 1.專利公報
- 1.1專利公報的種類
- 1.2專利公報的內容
- 1.2.1發明專利公報
- 1.2.1.1發明專利申請公布
- 1.2.1.2發明專利權授予
- 1.2.1.3保密發明專利和國防發明專利
- 1.2.1.4發明專利事務
- 1.2.1.5索引
- 1.2.2實用新型專利公報
- 1.2.2.1實用新型專利權授予
- 1.2.2.2保密實用新型專利和國防實用新型專利
- 1.2.2.3實用新型專利事務
- 1.2.2.4授權公告索引
- 1.2.3外觀設計專利公報
- 1.2.3.1外觀設計專利權授予
- 1.2.3.2外觀設計專利事務
- 1.2.3.3授權公告索引
- 1.3專利公報的編輯
- 1.3.1申請文件的編輯
- 1.3.2事務部分的編輯
- 1.3.2.1實質審查請求的生效、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 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 1.3.2.2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 1.3.2.3發明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
- 1.3.2.4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 1.3.2.5專利權的終止
- 1.3.2.6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生效、變更及注銷
- 1.3.2.7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的生效、變更及注銷
- 1.3.2.8專利權的保全及其解除
- 1.3.2.9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 1.3.2.10專利權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
- 1.3.2.11專利權的主動放棄
- 1.3.2.12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
- 1.3.2.13權利的恢復
- 1.3.2.14文件的公告送達
- 1.3.2.15其他有關事項
- 1.3.2.16更正
- 1.3.3索引的編輯
- 1.3.3.1分類號索引
- 1.3.3.2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索引
- 1.3.3.3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索引
- 1.3.3.4公布號/申請號(授權公告號/專利號) 索引
- 2.專利申請及專利單行本
- 2.1單行本的種類
- 2.2單行本的內容
- 2.2.1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
- 2.2.2發明專利單行本
- 2.2.3實用新型專利單行本
- 2.2.4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
- 2.3更 正
- 第九章 專利權的授予和終止
- 1.專利權的授予
- 1.1專利權授予的程序
- 1.1.1授予專利權通知
- 1.1.2辦理登記手續通知
- 1.1.3登記手續
- 1.1.4頒發專利證書、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
- 1.1.5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 1.2專利證書
- 1.2.1專利證書的構成
- 1.2.2專利證書副本
- 1.2.3專利證書的更換
- 1.2.4專利證書打印錯誤的更正
- 1.3專利登記簿
- 1.3.1專利登記簿的格式
- 1.3.2專利登記簿的效力
- 1.3.3專利登記簿副本
- 2.專利權的終止
- 2.1專利權期滿終止
- 2.2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 2.2.1年費
- 2.2.1.1年 度
- 2.2.1.2應繳年費數額
- 2.2.1.3滯納金
- 2.2.2終止
- 2.3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
- 第十章 專利權評價報告
- 1.引言
- 2.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形式審查
- 2.1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客體
- 2.2請求人資格
- 2.3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 2.4費用
- 2.5委托手續
- 2.6形式審查后的處理
- 3.專利權評價
- 3.1核查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
- 3.2專利權評價的內容
- 3.2.1實用新型專利
- 3.2.2外觀設計專利
- 3.3檢索
- 3.3.1實用新型專利
- 3.3.2外觀設計專利
- 4.專利權評價報告
- 4.1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內容
- 4.1.1表格部分
- 4.1.2說明部分
- 4.2專利權評價報告的發送
- 5.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查閱與復制
- 6.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更正
- 6.1可更正的內容
- 6.2更正程序的啟動
- 6.3更正程序的進行和終止
- 第十一章 關于電子申請的若干規定
- 1.引言
- 2.電子申請用戶
- 2.1電子申請代表人
- 2.2電子簽名
- 3.電子申請用戶注冊
- 3.1電子申請用戶注冊請求書
- 3.2用戶注冊證明文件
- 3.3注冊請求的審查
- 3.4電子申請用戶信息的變更
- 4.電子申請的接收和受理
- 4.1電子申請的接收
- 4.2電子申請的受理
- 5.電子申請的特殊審查規定
- 5.1專利代理委托書
- 5.2解除委托和辭去委托
- 5.3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引起的變更
- 5.4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引起的變更
- 5.5需要提交紙件原件的文件
- 5.6紙件申請和電子申請的轉換
- 6.電子發文
- 其 他
- 索引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 2010版修訂說明
- 附 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 第八章 附則
- 施行修改后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復審與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 第九章 費用
- 第十章 關于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
- 第十一章 附則
-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 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343號)
- 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328號)
- 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2017)(第74號)
- 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68號)
- 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第67號)
- 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公告(第391號)
- 版權聲明